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编制《泾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县自然资源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等。
2.领导信息。
3.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发布或者泾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4.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5.工作信息。主要包括:泾源县自然资源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的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结果等信息。
6.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7.其他信息。主要包括: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 http://www.nxjy.gov.cn/);
2.简报、信息快报、宣传活页;
3.泾源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电话:5613326)。
4.泾源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泾源县荣盛路与百泉街交叉口东北80米
开放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4-5610989
5.泾源县图书馆查阅:
地 址:泾源县香水镇龙潭西街泾源县图书馆
开放时间:夏季8:30-20:00(周二上午闭馆),冬季8:30-19:00(周二上午闭馆)
联系电话:0954-5672007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泾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954-5011259,传真号码:0954-5011259,通信地址:泾源县香水镇西苑路26号。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泾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泾源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泾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泾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县自然资源局接受核实。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提高办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9.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拨打1234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反映相关情况,也可通过泾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信息。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泾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泾源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泾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