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了《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共十七条。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镇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展价格规〔2018〕94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0〕37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过对比我县2021年5月27日《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结合现阶段实际,起草了《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及广大居民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县司法局审核把关,按照程序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三、目标任务
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从而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明确了收费范围、征收方式、征收主体、计费方式、监管部门、免征和优惠范围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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