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广大居民:
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要求,县住建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具有可操作性、惠民性,诚邀广大居民对《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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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4日
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镇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展价格规〔2018〕94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0〕37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泾源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第二条城镇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指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相关设施建设费以及征收成本等费用构成。
第三条泾源县城市垃圾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泾政办发〔2019〕64号)执行,县相关部门依照标准收取。
第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标准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组织管理,税务局负责征收工作。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分为自行申报和委托代收两种。具体采用以下方式管理征收:
(一)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常住居民及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限办公区)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县住建局提供的规范费源信息表单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三)有税务登记的商业经营者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经营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费。
(四)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商业经营者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场及临时摊点和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除县住建局和其委托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税务局负责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领取,县财政局负责票据的监督管理,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收取,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常住居民以户为单位、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计费,按月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费,按年度征收;
(三)固定经营性场所,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计费,按年度征收。
(四)市场及临时摊点,以摊位数计费,按月征收;
(五)有床位的行业,以床位数量计费,按年度征收;
(六)营运车辆,以车型计费,按月征收;
(七)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按实际产生量计费,按次征收;
(八)自收自运垃圾按载重量计费,按次征收。
第九条征收主体单位与各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并按7%-10%支付代收手续费。各委托代收单位在各自明确的责任范围内,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各委托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属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足额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委托他人提供垃圾清运有偿服务的,除支付双方自行约定的服务费外,还应当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仍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由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享受免征和优惠政策范围
(一)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等;
(三)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户;
(四)城市公交;
(五)学校按照机关单位标准的50%收取,列支经费支出(按在册的教职工人数);对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学生免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泾源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 |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拟定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居民 | 1、常住居民 | 元/月·户 | 2.00 | 按成本1.96元/月·人及每户平均人口2人核算 | |
2、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1.00 | |||
二、机关单位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含零 时工、合同工) | 元/人·月 | 2.00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限办公区), 按在册人数收费 | |
三、餐饮业 | 饭店、餐厅等餐饮业、蔬菜、水果门店等 | 50㎡以下 | 元/月·m2 | 0.40 |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
51㎡-100㎡ | 0.40 | ||||
101㎡-200㎡ | 0.30 | ||||
201㎡-500㎡ | 0.30 | ||||
501㎡-1000㎡ | 0.20 | ||||
1000㎡以上 | 0.20 | ||||
四、商贸业、休闲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 等 | 服装、百货、家具、药品、家电、建材等商业门店,照相、打字复印、美容美发、咨询、洗浴、网吧、水吧、茶楼、棋牌室、个体诊所、KTV、歌舞厅等服务业,汽车、摩托、家电等修理业,各 类专业市场 | 50㎡以下 | 元/月·m2 | 0.40 |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
51㎡-100㎡ | 0.40 | ||||
101㎡-200㎡ | 0.30 | ||||
201㎡-500㎡ | 0.30 | ||||
501㎡-1000㎡ | 0.20 | ||||
1000㎡以上 | 0.20 | ||||
五、市场及零时摊点 | 市场及沿街临时百货、瓜果蔬菜、烧烤等摊点 | 元/天·摊位 | 1.00 | 不包含医疗垃圾 | |
六、有床位的行业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月·床位 | 1.00 | ||
医院 | 元/月·床位 | 0.50 | |||
七、营运车辆 | 1、大中型客车 | 元/月·辆 | 10.00 | ||
2、大中型货运车辆 | 元/月·辆 | 6.00 | |||
4、市内出租小客车、公交车 | 元/月·辆 | 3.00 | |||
八、各类建筑、 装修垃圾、渣 土等 | 1、各类建筑、装修、渣土 | 元/吨 | 25.00 | 垃圾收集和运输单 位成本41.81元/吨 和处理单位成本 6.74元/吨核算 | |
5、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垃圾 | 元/吨 | 5.00 |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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