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4011/2025-000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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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责任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 |
发文字号: | |||
名 称: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4年8月-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兰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宁泾交罚〔2024〕021号 | 兰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 2024 年 08 月 06 日 10 时 06 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大队负责人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荣盛路八方隆路段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对宁 DBJ217驾驶员及 2 名乘客分别询问得知,2024 年 08 月 6 日驾驶员兰某某在泾源县泾河源镇泾光村路口拉运 3 名乘客至泾源县县城,协商车费为每人 4 元,共计 12元(大写:壹拾贰元整)。乘客到目的地后三名乘客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驾驶员每人 4 元共计 12 元(大写:壹拾贰元整)的车费。兰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兰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同时兰某某主动承认 3 名乘客中一名乘客在泾河源镇街道拉运至县城,执法人员到现场后该乘客已提前下车,未在现场。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宁 DBJ217 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兰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兰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8月12日 | ||||
刘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 | 宁泾交罚〔2024〕022号 | 刘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 2024-07-31 11:20,泾源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杨敏、底军、苏斌、殷小军、兰海龙在泾源县高速收费站出入口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拦停宁 A6MD82 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24 年 07 月 31 日驾驶员刘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了 6 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是刘某某的亲戚没有收费并和其他五名乘客协商好车费,车费为每人 100 元,共计 500 元(大写:伍佰元整)。刘某某驾驶宁 A6MD82 别克小型普通客车由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驶往泾源县县城。经查宁 A6MD82 别克普通小型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刘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刘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对宁 A6MD82 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刘某某在二十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刘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强制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 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20-3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8月13 日 | ||||
姚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宁泾交简罚〔2024〕040号 | 姚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4-08-16 15时 51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姚某某驾驶的宁 DT4699奇瑞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4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4名乘客及姚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泾源县六盘山森林公园拉运 4名乘客驶往固原市原州区。经查,姚某某驾驶的宁 DT4699奇瑞牌出租汽车拉运 4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姚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姚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 32 - 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8月16日 |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4 | 宁泾交简罚〔2024〕041号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4-08-16 16时 24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海某某驾驶的宁 DT9758大众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3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3名乘客及海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固原市拉运 3名乘客至泾源县六盘山森林公园返回固原市原州区途中。经查,海某某驾驶的宁 DT9758大众牌出租汽车拉运 3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海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海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8月16日 | ||||
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5 | 宁泾交简罚〔2024〕042号 | 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 | 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91620523720242702C | 黄岩松 | 2024-08-21 10:23,接到泾源县公安交警大队执法人员电话,发现甘 E23079车辆涉嫌违规行驶公路,泾源县交通运输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到达泾源县香水镇车村路口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实施检查,并询问驾驶员谢某某得知甘 E23079中型客车所属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谢某某经营车辆,谢某某驾驶该车自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出发,途经秦安、隆德至泾源县六盘山森林公园,该车拉运连司机 19人,除驾驶员和售票员载 17 名乘客,经查,甘 E23079 中型客车为甘谷县县内班线客车,未办理包车线路标志牌,谢某某驾驶甘 E23079东风牌中型客车涉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驾驶员谢某某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同时告知了当事人甘谷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代理人谢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 13 - 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 08月21 日 | |
司某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6 | 宁泾交简罚〔2024〕043号 | 司某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2024年 8月 29日 10时许,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泾源县沙蒿公路附近监控时发现,司某某驾驶的陕 U1718L轻型厢式货车在 2024年 8月 25日 23时许损坏泾源县沙蒿公路限高架。当事人司某某对损坏泾源县沙蒿公路限高架这一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同时并向我大队作出了书面保证。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 7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司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 - 11-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8月30日 | ||||
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7 | 宁泾交简罚〔2024〕044号 | 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 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冯学强 | 2024-09-05 10:42,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兰海龙、苏斌在泾源县黄花乡胜利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孙某某驾驶甘 L9E896中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执法人员拦截该车辆并出示执法证件,对驾驶员孙某某驾驶的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及线路牌进行证据登记保存,驾驶员孙某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孙某某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13-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9月05日 | ||
宁夏隆茂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设施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8 | 宁泾交罚〔2024〕023号 | 宁夏隆茂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设施案 | 宁夏隆茂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91640404MA75W9WR8H | 刘生慧 | 2024-08-13 10:07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巡查新民乡石咀村至先锋村公路,发现有人擅自在照明村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设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随即对现场施工负责人禹某某询问得知,该工程为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专项成本第三批是项目泾源县先进线找照明公变台区线路大修工程,施工工程队为宁夏隆茂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禹某某为该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经现场调查,该工程未办理涉路许可证,当事人宁夏隆茂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内架设电缆设施,架设电缆长度为 4.5米,现场负责人禹某某对该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宁夏隆茂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二)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 37-1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8月22日 |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9 | 宁泾交简罚〔2024〕045号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4-08-16 16时 34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柳某某驾驶的宁 DT8026大众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3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3名乘客及柳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隆德县拉运 3名乘客至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经查,柳某某驾驶的宁 DT8026大众牌出租汽车拉运 3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柳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柳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8月16日 |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0 | 宁泾交简罚〔2024〕046号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4-09-26 14时 17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刘某某驾驶的宁 DD02855比亚迪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对该乘客及刘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固原市飞机场拉运 1名乘客至泾源县。经查,刘某某驾驶的宁 DD02855比亚迪牌出租汽车拉运 1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刘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刘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9月26日 | ||||
班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1 | 宁泾交罚〔2024〕024号 | 班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案 | 2024 年 09 月 27 日 09 时 55 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口检查时,发现宁DD21989 红旗牌出租车,由北向南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班某某驾驶该车从固原市拉运 4 名乘客驶往泾源县县城,经查,驾驶员班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客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班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二)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 128-3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9月27日 | ||||
李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2 | 宁泾交简罚〔2024〕047号 | 李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2024年 10月 11日 15 时 45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兰海龙、丁全江在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段检查时,发现宁 AD7512重型仓栅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检查,当事人李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李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李某某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李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128-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10月11日 | ||||
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3 | 宁泾交罚〔2024〕025号 | 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案 | 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91640424228540716D | 李银玲 | 2024年 10月 22日 17时 07分泾源县交通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香水镇沙塬村公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沙塬村公路0+550m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随即对现场负责人丁某某询问得知,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泾源县轻工业园区安全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丁某某指挥装载机驾驶员沙某某在沙塬村公路 0+550m处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经查,当事人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埋设管线长度 12m,该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丁某某对该公路路段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工程项目负责人丁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二)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37-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10月28日 | |
马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4 | 宁泾交罚〔2024〕026号 | 马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 024-11-15 14:02,马某某驾驶宁 D36050 华山牌中型自卸货车,在泾源县政务大厅窗口处办理业务时,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马某某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调查核实,马某某驾驶的宁 D36050 车辆应该在 2024 年 3 月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实际检测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检测超期。执法人员告知当时人马某某到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11月15日 | ||||
安捷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5 | 宁泾交罚〔2024〕027号 | 安捷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泾源县安捷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91640424MABX1T9847 | 秦继红 | 2024-11-05 14:13,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杨敏、咸国治、杨继周在对泾源县安捷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吴某某正在使用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车辆,现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吴某某有无电焊特种作业上岗证,吴某某表示未办理电焊特种作业上岗证,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为重大事故隐患。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二氧化炭保护焊设备。经查,泾源县安捷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泾源县安捷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 年版)》5-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部分-13-1。决定给予泾源县安捷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00(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4 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3-1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11月27日 | |
程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6 | 宁泾交罚〔2024〕028号 | 程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 2024-12-03 15:16,宁 D71627 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所有人车程某某委托人杨某某在泾源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局业务办理窗口办理车辆年审时,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宁 D71627 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调查核实,宁 D71627《道路运输证》显示所有人为王某某,《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为程某某,该车实际所有人为程某某,《道路运输证》未办理过户手续。宁 D71627 应该在 2024 年 07 月 01 日前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实际检测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检测超期 4 个月。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杨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二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22-3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12月0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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