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1日接护林员举报,执法队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伍某未经批准,于2022年12月26日在泾源县六盘山镇什字村北山擅自修建通往山顶的数据传输基站处的道路,造成林地植被毁坏面积460平方米(0.69亩),现道路已修建完成。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护林员举报电话后现场核查,核查发现泾源县六盘山镇什字村北山林区内有一条通往山顶基站的新修建的道路,执法队工作人员通过调查走访,确定该行为是伍某所为。2022年12月26日,伍某为了自己维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数据传输基站方便,私自雇用六盘山镇什字村村民的挖机进入泾源县六盘山镇什字村北山林区修建前往山顶数据传输基站的道路,造成460平方米(0.68亩)林地植被毁坏。2023年1月12日,经聘请第三方司法鉴定公司鉴定,该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伍某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伍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违法行为:
伍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3、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即每平方米6元×3倍×460平方米,共计:8280元(捌仟贰佰捌拾元整)。
【典型意义】
一是震慑打击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行为。近年来,群众以各种理由在退耕还林地、公益林区等地滥砍滥伐、随意破坏森林植被,通过此案件,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对破坏森林植被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二是通过执法监测网格化体系、提升执法监测队伍能力,本次执法,通过国有林场护林员巡查发现并上报相关林场,林场与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沟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制度对该案件集体会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了事前沟通、事中配合、事后会审,提高了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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