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单位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解读;
3.本单位统计信息;
4.办理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6.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本单位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临时救助、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生活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落实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泾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泾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nxjy.gov.cn/,泾源县民政局:泾源县“三馆一中心”4楼410室,联系方式:0954-5011224。
泾源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泾源县荣盛路与百泉街交叉口东北80米
开放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4-5610989
泾源县图书馆查阅:
地 址:泾源县香水镇龙潭西街泾源县图书馆
开放时间:夏季8:30-20:00(周二上午闭馆),冬季8:30-19:00(周二上午闭馆)
联系电话:0954-5672007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县民政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一)申请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泾源县民政局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龙潭西街“三馆一中心”4楼410室
联系电话(传真):0954-5011224
邮政编码:756400
电子邮箱:jymzj224@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到12:00;下午14:30到18:30;冬季上午8:3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二)具体程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泾源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泾源县政府网站下载。
1、提出申请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上述公布的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申请。(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委托书等信息。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2、申请处理 泾源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申请,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本机关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三、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四、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泾源县民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泾源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