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区市县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泾源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23〕81号)
(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党发 〔2019〕9号)
(六)《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 (农)发 〔2023〕 541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宁财 (农)发 〔2020〕230号)
三、主要内容
《泾源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2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泾源县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制度依据及实施期限等、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建设等工作。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明确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期限,项目库建设等内容。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县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日期。
四、起草过程
2024年2月5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23〕81号)、《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 (农)发 〔2023〕 541号)以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宁财 (农)发 〔2020〕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泾源县农村综合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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