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水平,推动落实中央和区、市、县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 (农)发 〔2023〕 541号)以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宁财 (农)发 〔2020〕23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泾源县实际起草了《泾源县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党发 〔2019〕9号)
(二)《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 (农)发 〔2023〕 541号)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宁财 (农)发 〔2020〕230号)
三、主要内容
《泾源县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重点明确了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要求,包括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资金使用,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建设等工作,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费、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债务。第四章监督评价,明确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项目实行全程公开公示制度。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四、起草过程
2024年2月5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宁夏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宁财 (农)发 〔2023〕 541号)以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宁财 (农)发 〔2020〕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泾源县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18日开始面向全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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