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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0/2020-00028
文号
泾政公字〔2020〕5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25
名称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
日期:2020-03-25 来源: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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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2019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75号),现拟对香水镇大庄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面积10.08亩,该宗地的农用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泾源县城区加油站迁建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区加油站迁建7.08亩、城市基础设施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征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区加油站迁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征收地点和范围:香水镇大庄村集体土地,东至宋涛商服用地,西至大庄村耕地,北至大庄村耕地,南至北环路北侧。

三、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费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

(二)苗木移植费:参照《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中年产值测算标准执行。

四、征收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五、请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户于4月3日到被征地现场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并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望知情的广大群众相互告知。逾期不到现场的以工作人员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六、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种植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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