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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9-00031
文号
泾政公字〔2019〕7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04
名称
征 迁 公 告
征 迁 公 告
日期:2019-04-04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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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扶贫车间建设进度,增加群众收入,助力全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文件)、《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红土村扶贫车间建设项目

二、征迁地点:黄花乡红土村

三、征迁范围:东至排水渠;西至禹福成巷道;南至河道;北至一组村道(具体位置以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放线为准)。

四、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泾政发[2011]79号)文件执行;

(二)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文件)文件执行;

(三)苗木移植费:苗木移植补偿等费用参照《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县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泾政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五、征迁期限:2019410日至417日。

六、被征农户请于410日到被征现场进行房屋、土地面积丈量和苗木测算。望村委会和知情的广大群众相互告知,凡逾期不到的,以黄花乡政府工作人员丈量测算面积为准。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各种植物、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94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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