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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0/2019-00001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4-04
名称
泾源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告知书
泾源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告知书
日期:2018-04-04 来源: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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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我县重点项目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该项目位于香水镇城关村、下桥村部分农用地。东至活畜交易市场;西至六盘山牧业;南至龙腹山山底道路、北至泾白公路(具体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征地工作组测量为准)。

二、拟征地的用途:泾源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面积约为170亩。

四、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香水镇人民政府将牵头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苗木)和青苗等的补偿,参照(泾政发[2014]36号)《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你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安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时间: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1日,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规定,若对以上事项申请听证的,可于2017年9月11日前向本局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为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泾源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954-5011665)

泾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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