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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7-4495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建环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3-15
名称
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日期:2017-03-15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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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公平公开、阳光操作;依法推进、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3、《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

4、《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79号》。

三、征收补偿主体及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主体:泾源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泾源县建环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四:征收期限和征收范围

征收期限:2017322日至2017421

征收范围:东至农牧局办公楼,西至永馨商住楼,北至金域华庭小区,南至香水街。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本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征收。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司法、监察、审计、发改、国土、建环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征收完成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泾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泾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产权不明确或存在债务纠纷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安置协议,报经泾源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实施拆迁。在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

(八)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问题进行处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项进行公证提存。

(九)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同时交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收存,交国土和房管部门注销;被征收房屋证件已抵押的,被征收人应告知征收人并依法解除抵押,解除抵押手续后,相关证件须交给征收人。未办理证件、证件遗失、原产权人已逝、抵押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相应手续或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审核签字确定认后,将房屋补偿款一次性兑付被征收人。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自房屋征收洽谈协议之日起10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2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征收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价格评估构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3、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机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期限为7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6、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搬迁安置

   (一)搬迁费每户为2000元,(以每一座院落或每一套房视为一户);

   (二)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计算,每个月800元,计每户14400元(以每一座院落或每一套房视为一户)

   (三)实行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其他

(一)本次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进行,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发放《征收公告》、《征收决定》等文字材料,告知被征收人实施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方式、签订协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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