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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7-4495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建环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5-02
名称
征 收 公 告
征 收 公 告
日期:2017-05-02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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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泾政公字〔2017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二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地点:香水街北侧

三、征收范围:东至建设巷;西至人大家属院巷道;北至建设局家属院南围墙;南至香水街。

四、补偿方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

五、征收期限:201753日至201772

六: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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