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公 告
泾政公字【2017】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7])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县龙潭街交通宾馆公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地点:龙潭街与西苑路交叉处
三、征收范围:龙潭街交通宾馆公房
四、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7])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
五、征收期限: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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