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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6-16560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8-24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8-24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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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市驻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制度化建设,实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长效管理,确保农民群众公平、公正地享受到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48号)《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宁财(社)发〔2014〕5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按照“县级负主要责任、乡(镇)级负直接责任、村级负具体责任”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制定全县危房改造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严密组织,抓好落实。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严格改造程序

(一)严格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一是村民申请或村组提名,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村组公示;二是将小组公示结果报村委会审核评议,在村级进行二次公示;三是由乡(镇)政府对村级公示结果进行再审查,确定建房对象和救助标准后,提交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在乡镇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改造花名册报县建环局。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坚持政策公开、改造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公开,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原则,按照农户申请、组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批准程序要求进行管理,并逐级呈报审批,实行阳光操作,透明化管理,防止工作中改造成“关系房”、“人情房”、“形象房”,努力把危房改造工程做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满意工程。

    (三)严格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宁财(社)发〔2014〕576号)精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县财政局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鉴定、拍照建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顺利开展,发现问题要及时纠。

(四)严格建房程序。各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年度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建房标准,一律执行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确定的建筑规范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改造,房面积人均达到13平方米以上,原则上每户控制在60平米以内,也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8平米。房屋验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验收制度,由乡(镇)、村自验后,以乡(镇)为单位将自验报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环局)。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环局)接到乡(镇)验收报告后,牵头组织监察、发改、财政、民政、审计、扶贫等成员单位逐村逐户进行复验。各乡(镇)督促群众搬入新居后,先拆除旧房,建环局再兑付补助资金。

(五)严格验收程序。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乡镇实施方案、建房对象的确定情况、档案建立情况、建房选址情况。检查验收采取乡(镇)自查,全县组织复查的方法进行。出现以下情况的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不予验收兑付补助资金。一是同一块宅基地、同一家人,分为两户的(以户口本为准);二是危房改造建设质量不达标;三是改造的危房不是正房;四是档案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未录入电子档案;五是乡(镇)提供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内容不全、无花名册;六是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农户;七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道路红线,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危房改造的。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工作监督。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指标申报、补助资金兑付等工作程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采取不打招呼方式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纠正问题,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人情交易、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对象资格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变相使用补助资金。

(二)加强项目监管。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入住。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列出监督清单,采取现场监督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全县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标准进行巡回督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指出,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农户住上安全放心房。

(三)加强投诉受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微博等平台拓展监督渠道。同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信访接待制度,热忱接待危房改造信访群众,认真对待来访群众,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反映的问题,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

        四、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投诉、审计或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核实,按程序进行问责处理。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申请对象,拒不受理或不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二)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擅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及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五)管理和审批工作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档案材料,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六)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七)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八)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九)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中,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以及存在的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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