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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40/2023-00086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指挥中心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0-24
名称
泾源县公安局权责清单(2023年)
泾源县公安局权责清单(2023年)
日期:2023-10-24 来源: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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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权责清单(2023年)
2650民用枪支持枪、弹药配购配售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行政许可01060030000106003001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治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委托受理机关依法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1-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及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行政许可01060070000106007002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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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法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对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企业不定期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六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1.同2-13-2.同2-24-1.同2-2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办理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及备案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行政许可0106007000010600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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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条第一款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法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对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企业不定期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六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1.同2-13-2.同2-24-1.同2-2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办理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及备案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行政许可01060070000106007004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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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法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对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企业不定期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六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1.同2-13-2.同2-24-1.同2-2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办理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010600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环节进行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同2-3。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5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010601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环节进行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同2-3。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010601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宁公(治)〔2006〕72号)
第二条需要建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或已竣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图纸审核或竣工工程验收,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专家组提出审核或验收结果,符合安防标准有关规定的,准予施工;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发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审批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2.【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2.【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单位违法违规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7大型群众性活动(集会游行示威)安全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行政许可01060120000106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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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告知其负责人亲自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相关权利。3.组织协商责任: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制发送达许可证件。6.事后监管责任: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扰乱、冲击、破坏的,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1-2.《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2.《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3.《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主管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1.《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5-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6.《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扰乱、冲击、破坏的,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单位违法违规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8大型群众性活动(集会游行示威)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行政许可01060120000106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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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告知其负责人亲自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相关权利。3.组织协商责任: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制发送达许可证件。6.事后监管责任: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扰乱、冲击、破坏的,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1-2.《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2.《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3.《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主管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1.《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5-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6.《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扰乱、冲击、破坏的,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单位违法违规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9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0106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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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_2005)
4.3.1: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
4.3.2: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查批准。
4.3.3: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在燃放期间,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标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3.《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举办A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审请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2-1.《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申领《承担大型焰火燃放工程作业资质证明》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对评定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核发相应等级的《承担大型焰火燃放工程作业资质证明》;对评定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发的书面凭证。”2-2.《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领《从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资格证明》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核发《从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资格证明》;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发的书面凭证。”2-3.《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申领《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核发的书面凭证。”2-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0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01060140000106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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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一)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从事特种行业单位开展检查,督促从事特种行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2-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2-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3.同2。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5-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督察旅馆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方法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5-3.《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1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01060140000106014002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一)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从事特种行业单位开展检查,督促从事特种行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2-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2-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3.同2。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5-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督察旅馆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方法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5-3.《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2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01060140000106014003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一)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从事特种行业单位开展检查,督促从事特种行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2-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2-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3.同2。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5-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督察旅馆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方法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5-3.《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及安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行政许可01060150000106015001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010601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54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65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010601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54号修订)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第一款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6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010602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7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010602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1-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行政许可010602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54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69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证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行政许可01060230000106023001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款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0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证照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行政许可01060230000106023002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1-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1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证照核发机动车登记行政许可01060230000106023003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2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证照核发非机动车登记行政许可01060230000106023004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3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证照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行政许可01060230000106023005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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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4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许可
行政许可0106024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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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第六条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二)登记审核岗审查《警车号牌审批表》。
第七条第一款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第九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九)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十)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
四、凡需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5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0106025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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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6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010602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十九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2.审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1-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03]1713号)(二)审批内容1.审核受理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准确规范……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03]1713号)三、签发(一)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制作、签发。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四、工作时限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对紧急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5-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5-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第二十九条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普通护照签发行政许可01060270000106027001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第二款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自治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4.收费责任:依法收取费用。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6.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取消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资格。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1-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普通护照申请,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1-4.《公安部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工作“急事急办”的暂行规定》(公境出[1997]803号)一、公民因下列紧急事由,需尽快出境的,可以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2.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护照法》第六条……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护照法》第二十二条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护照的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5-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2.《护照法》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5-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6-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2.《护照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7.泄露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8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证件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行政许可01060270000106027002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部分赴港澳定居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公境〔2015〕20号)
一、下放审批事项现将我区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审批权限下放给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1.受理责任: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自治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4.收费责任:依法收取费用。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6.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取消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资格。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1-3.《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第九条受理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申请人交验的相关证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齐全,符合要求;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1-4.《关于下放部分赴港澳定居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公境[2015]20号)一、下放审批事项现将我区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审批权限下放给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2.《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第十条受理部门经审查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相关数据报审核部门。审核部门重点审查……第十一条审核部门经认真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或者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将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相关数据报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部门进行补正;对发现疑点的,应及时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3-3.《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港定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1999]350号)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定居申请、审批程序基本保持现行做法……受理机关应将……按现行渠道报送,分别由我局、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审核确认申请人居留权资格。4.《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第二条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费。5.《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个月,一次使用有效。审批部门应当将《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归档。6-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2.《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第十八条在《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以前(以证件签发日期为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证明;申请人丧失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条件或者具有《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实,取消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资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5.泄露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证件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行政许可01060270000106027003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2.审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收费责任:依法收取费用。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1-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03]1713号)(二)审批内容1.审核受理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准确规范……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内地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按照每本30元收费,签注:20元/次。5-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03]1713号)三、签发(一)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制作、签发。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四、工作时限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对紧急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6-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第二十九条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7.泄露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0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1对生产、销售、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2对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3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4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5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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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5对寻衅滋事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6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7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消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8对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0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89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0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1对非法制造、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2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3对影响航空器驾驶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201号)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4对破坏铁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5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6对违规侵犯电力等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7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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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7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8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1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99对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0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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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0对非法乞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1对用威胁、侮辱、诽谤、陷害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2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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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2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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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3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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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4对虐待、遗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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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5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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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6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7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8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2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09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0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1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2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3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4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5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6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7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3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8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020603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19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0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1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2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3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4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5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6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放任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修改)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7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8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4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29对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30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受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初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且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民警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拟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救济途径。6.送达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1对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立案环节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110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案。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环节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2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3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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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110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案。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环节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3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34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35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36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年修改)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修改)
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37对危害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四)击打列车;(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十二)钻车、扒车、跳车;(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38对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5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金融票据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2-1.《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39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年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0对持有、使用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1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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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1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2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3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4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5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6对伪造、变造、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年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7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2-1.《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8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6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49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0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1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2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3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4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5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6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7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8对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7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59对冒用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年修正)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0对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1对违反流动人口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
第四十三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报送招用流动人口信息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未报送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或者终止租赁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未报送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法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未报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2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3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4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5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6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7对违反规定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8对违反规定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8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69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0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1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2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3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违反规定出借、转让5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4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5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6对伪造、变造、出借、转让、使用变造、伪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7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8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09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等情形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3-1。5-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79对未携带通行证、未按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0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1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未悬挂警示标志、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五十八号)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3-1。5-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2对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反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3对娱乐场所设施、监控、安检设备安装使用、保安员配备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4对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5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6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审验责任:主要审查娱乐场所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应予备案。2、归档责任:对备案的娱乐场所统一建立档案。3、事后监管责任: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并跟踪监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而备案的;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备案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7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8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0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89对娱乐场所要求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0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1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2对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3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4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5对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
第十七条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6对非法刻制印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7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8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1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99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0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1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2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3对收当禁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4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5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6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7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8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2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09对旧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品不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3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三十二条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0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3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八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1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3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2对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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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3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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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4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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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5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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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6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7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12号)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8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拖延不报或逃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19对在军事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军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8号)
第十六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冒用他人证件以及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公安机关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偿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执行罚款或拘留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3-1。5-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7-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20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7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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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你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4-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21对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015年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文化、广电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22对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出租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4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5年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内容、情节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阅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文化产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违法文化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23对违反规定出租、承包公益性上网场所、公益性上网场所未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过滤软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5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5年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益性上网场所,应当由本单位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公益性上网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计算机终端应当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过滤软件。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24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5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依法处罚。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七十三条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8.《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825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54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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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审查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处罚责任: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3、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追责情形。
2826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住宿登记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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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1、查验责任:对外国人相关证件依法进行查验。2、处罚责任: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追责情形。
2827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所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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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28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58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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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29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处罚责任: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追责情形。
2830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外国人涉嫌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处罚责任: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追责情形。
2831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涉嫌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公安机关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偿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执行罚款或拘留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3-1。5-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7-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32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公安机关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偿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执行罚款或拘留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3-1。5-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7-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33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售护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外国人涉嫌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处罚责任: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追责情形。
2834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35对以欺骗、行贿手段获取护照、旅行证件、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36对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6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37对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的涉嫌“非法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非法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非法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不定期开展对因私出入境中介的监督、检查,对非法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处罚。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838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处罚责任: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三、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四、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追责情形。
2839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0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1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2对跨地区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4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5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6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不按规定履行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7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备案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事件发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批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事后监管不力,发生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重大案、事件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7对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令第218号)
第八条第一款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三款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8对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令第218号)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或未征得接入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49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0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1对自行建立或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以外的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令第218号)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第一款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2对违反信息安全等级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保护;(二)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保护设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三)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使用取得国家销售许可证的信息安全专用技术产品;(四)定期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保护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和整改;(五)计算机信息系统确定为第二级以上保护等级的,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第三级以上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应当通过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第八条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信息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报送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送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致使安全保护等级发生变化,或者因实际需要公安机关要求重新定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余或者备份;(二)计算机病毒的防治;(三)网络攻击的防范和追踪;(四)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和记录;(五)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六)用户账号和网络地址的记录;(七)安全审计和预警;(八)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的保存;(九)信息群发的控制;(十)有害信息、垃圾信息的防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并运行国家规定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二)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记录其上网信息,登记和记录的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二十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应当将接入本网络系统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数据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交互式服务栏目管理者的真实资料和信息发布者的注册信息进行登记,并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的单位,应当登记用户的真实资料。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具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等功能的产品和工具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害信息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技术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同时报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有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同时报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文件、原始记录等信息资料。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第三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不履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至三十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第三十四条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业整顿的处罚,并可以建议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等功能的产品和工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单位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受理责任:自治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登记备案申请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自治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3.备案责任: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修改建议。4.归档责任:依法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4.未依法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3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第一款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4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5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6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8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7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工作并备有记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8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59互对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互联网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1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的,网络运营者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技术措施的,网络运营者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营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并少于六个月的,网络运营者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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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2对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响应补救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3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4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对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指定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对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指定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5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未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未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等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6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对其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测评估,未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19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对其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测评估,未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等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7对网络产品、服务设置恶意程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1.立案责任: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8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1.立案责任: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等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69对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2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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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0对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3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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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信息等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1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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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2对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具用户信息功能的信息和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未向用户明示并未取得同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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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3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遵循合法的原则,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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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4对网络运营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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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5对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或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有误的,网络运营者未按照个人要求删除或者更正错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8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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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6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0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7对任何个人和组织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0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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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对任何个人和组织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8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未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记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79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知道其用户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及时停止提供服务,未采取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2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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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知道其用户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及时停止提供服务,未采取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80对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81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82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或定期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2、处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3、复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83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1.立案责任: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84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7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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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查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警察证,允许当时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侦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时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简易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8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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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同13.同14.同1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5-2.同16.同57.同5-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6对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以及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19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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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7年)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以及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1.立案环节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环节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2.同1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3-3.同1-24.同15.同16.同17.同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7对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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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7年)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的,由农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初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且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民警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拟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救济途径。6.送达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7年)第四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8对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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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7年)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络运营者发现涉毒违法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未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初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且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民警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拟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救济途径。6.送达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7年)第四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9对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未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7年)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未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初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责任: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且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民警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拟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救济途径。6.送达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7年)第四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0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件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1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件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2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件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3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件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4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件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7号))2.同13.同14.同1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2同16.同57.同5-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5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三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驾驶而乘坐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五)乘坐两轮摩托车时,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七)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八)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九)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八十四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一)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二)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三)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行人进入禁限行人通行区域的;(五)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六)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七)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八)摩托车乘车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第八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驾驶制动器失效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二)违反规定载物的;(三)违反规定载人的;(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五)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六)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八)突然猛拐的;(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的;(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十一)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的;(十三)未按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或者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十四)未按规定转弯、超车的;(十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十六)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骑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十七)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6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2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7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违规载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九十四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8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9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的罚款
一般程序1.受理责任: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受理案件。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简易程序除外),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5-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5-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00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八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三十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第九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1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2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3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九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第九十六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属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二)属非营运客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三)属载货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属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九十七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七十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5对驾驶、出售拼装、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程序1.受理责任: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受理案件。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简易程序除外),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5-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5-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0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3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7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案件、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1-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6.同4.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7-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08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二)设置广告牌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及颜色相类似的;(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四)在机动车道空间内设置广告牌的;(五)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设施上设置广告的。
一般程序1.受理责任: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受理案件。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简易程序除外),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5-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5-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09对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0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4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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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的;(三)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四)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六)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两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11对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的;(二)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三)绿灯亮时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四)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五)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让路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2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6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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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一)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二)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五)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六)行经铁路道口,未按规定通行的;(七)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的;(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九)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十)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二)有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以及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三)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十四)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反光警告标志、逃生锤的;(十五)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十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十七)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十八)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二十)未同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正页、副页的;(二十一)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未依法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二十二)车窗、车体粘贴、喷涂文字、图案影响驾驶视线、机动车特征、安全行驶的。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案件、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1-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6.同4.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7-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13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违反倒车规定的,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7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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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八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二)违反倒车规定的,(三)违反会车规定的;(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五)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七)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八)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九)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一)违反规定停车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二)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在站点外停靠的;(十三)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位)停车待客、揽客的;(十四)公共汽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十五)长途营运客车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十六)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十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十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十九)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二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二十一)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二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二十三)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二十四)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二十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规定的;(二十六)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二十七)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二十八)未按规定喷涂放大车牌号、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的;(二十九)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三十)机动车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的;(三十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4对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违反规定超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九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三)违反规定超车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六)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八)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驾驶机动车的;(九)临时通行牌证超过有效期上道行驶的;(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的;(十一)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十二)运载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十四)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十的;(十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十六)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十七)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十八)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十九)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的;(二十)总质量在三千五百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二十一)教练车未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学习驾驶或者乘坐无关人员或者作为驾校通勤车使用的;(二十二)教练车未悬挂教练车号牌的;(二十三)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校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十四)在低温易结冰情况下,将水遗洒至路面,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5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等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020624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四)非法拦载、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致使交通严重阻塞、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五)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6对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一百零四条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7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买卖交易、推销商品、碾晒粮食、堆物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买卖交易、推销商品、碾晒粮食、堆物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8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9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3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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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0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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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21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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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2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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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23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4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124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5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环节进行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同2-3。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26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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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7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8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9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0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1对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1.受案责任:通过对日常执法执勤、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2.同1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4.同3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6-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6-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条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2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6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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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33对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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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34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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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35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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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36对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73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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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37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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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38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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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39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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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0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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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1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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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2对个体警营场所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易燃易爆危险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等管理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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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号令)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监督改正:
(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场所内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3对参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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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4对利用极端主义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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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5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或者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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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6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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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7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提供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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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8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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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49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29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0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细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1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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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2对阻碍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3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3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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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4对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受理责任:对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3.同2.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1.《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5-2.《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5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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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6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6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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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改)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意见,进行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好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修正)第二十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修正)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2-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二十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修正)第二十一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1.《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5-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5-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7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粗、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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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8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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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59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0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5-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60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1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61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631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名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62强制检测
行政强制03060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1.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吸毒检测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决定责任: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对其进行强制检测。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强制检测。4.事后监管责任: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1-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10号)第九条“…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10号)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3.同2。4.《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10号)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3扣押
行政强制030600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警察实施。2.执行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3.事后监督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3-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4扣留
行政强制030600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扣押限于涉案的财物,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5.监管责任:对扣留的事故车辆妥善保管,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6.同5。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扣押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扣押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5拖移机动车
行政强制030600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1.告知责任: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且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催告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4.执行责任: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三条……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6排除交通妨碍
行政强制030600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告知责任: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且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催告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4.执行责任: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八条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九条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九条……(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7交通管制
行政强制0306006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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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公告责任: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3、执行责任: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4.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05]84号,2005年11月14日)第五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未按照归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的。6、未按规定,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和解释工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8查封、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0306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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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1、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的临时查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实施临时查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9收缴、追缴
行政强制0306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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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对依法移动的机动车,应当派专人看管。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或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确定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两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0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0306009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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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五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1继续盘问
行政强制030601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1.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吸毒检测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决定责任: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对其进行强制检测。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强制检测。4.事后监管责任: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1-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10号)第九条“…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10号)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3.同2。4.《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110号)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72限制活动范围
行政强制030601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同2-1.2-2。4.同2-1.2-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73遣送出境
行政强制030601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环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同2-1.2-2。4.同2-1.2-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74强制传唤
行政强制030601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警察实施。2.执行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3.事后监督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3-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5强制性病检查及性病治疗
行政强制030601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修正)
四、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警察实施。2.执行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3.事后监督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6强制隔离戒毒
行政强制030601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立案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或未征得接入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7保护性约束
行政强制0306017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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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1-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8现场管制
行政强制030601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环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同2-1.2-2。4.同2-1.2-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9强行带离现场
行政强制0306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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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环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同2-1.2-2。4.同2-1.2-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0强行遣回原地
行政强制0306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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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环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与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转递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同2-1.2-2。4.同2-1.2-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1收容教育
行政强制030602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2-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2-3.【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同2-1.2-2。4.同2-1.2-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2强制报废
行政强制0306024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1-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3取缔
行政强制030602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5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1-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4对枪支的查验
行政检查06060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5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六条(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6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3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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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3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7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4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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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1.公示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变更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3.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4.决定责任: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8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9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0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7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1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060600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3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10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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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活动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4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0606011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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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5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
行政检查0606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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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报废车辆解体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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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及病毒防治工作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7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行政检查0606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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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及病毒防治工作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8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0606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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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信息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报送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泄密、失密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运营、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能够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款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9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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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公安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0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行政检查0606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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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1、检查责任:公安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进行安全关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1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0606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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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2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0602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对枪支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2、处理责任:对于违法嫌疑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3、复查责任:公安机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4、归档责任: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1.《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一款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3吸毒成瘾认定
行政确认07060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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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7年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修订)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5.《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4道路交通事故管辖
行政确认0706003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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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5管制刀具认定
行政确认0706004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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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6〕11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1、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2、公示责任: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及保安公司进行表彰奖励人员名单;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的合格材料上报相应的部门;4、表彰责任:会同县公安局人事教育科对成绩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3、《人民警察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4、《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6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及保安公司进行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080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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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金额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4.执行责任: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人民警察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7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080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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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
(十五)坚持依法打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邮件、快件寄递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并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舆情收集机制,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线索。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宁公通〔2016〕5号)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全区寄递、物流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通过到公安机关报警、拨打110或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或提供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的非法运输枪支及零部件(含仿真武器)、弹药、危爆物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淫秽物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宗教极端宣传品、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禁寄物品(后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线索。
(二)报告、举报寄递、物流企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主项须要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办理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8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0806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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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金额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4.执行责任: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人民警察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9逃逸交通事故线索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0806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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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金额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4.执行责任: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人民警察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0对公民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6005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厅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2014年公通字[2014]22号)
第五条对公民举报且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线索。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第六条举报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一级线索:最低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二级线索:最低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3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三级线索:最低奖励1000元人民币、最高奖励5000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1.受理责任: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金额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4.执行责任: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人民警察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1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举报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6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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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规范性文件】《宁夏自治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2015年宁公通【2015】44号)
“一、举报人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供销社举报对我区境内非法贩运、非法运输(途经宁夏)、储存、购销烟花爆竹(含大型礼花产品)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息、信件或来人当面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将为举报人员严格保密。举报人要提供被举报人非法贩运、储存、购销烟花爆竹的时间、数量、进货渠道、存放地点、销售范围等。
三、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内容一经查处落实,将根据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给予实际查处案值5%至10%的奖励。对敢于公开揭露,提供证据作证的人将给予重奖或特别奖励。其中,凡举报伪造“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专营检封”产品(非法生产、贩运烟花爆竹的源头货主),除正常奖励,另给予举报人3万—10万元特别奖励。
四、奖励经费的申领程序。举报人填写《宁夏自治区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经费申领表》后。接受举报部门按程序进行逐级报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现奖励经费。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供销社予以筹措解决。”
1.受理责任: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金额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4.执行责任: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人民警察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2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或更正
其他类1006001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应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民族错误的,需要变更的由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主项须要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办理责任: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3出生死亡登记
其他类1006002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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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1.立案责任: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住宿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公安机关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偿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执行罚款或拘留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同3-1。5-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7-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4国际联网备案
其他类1006004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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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第一款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1)《芜湖市联网单位信息备案表》、(2)《联网单位信息安全责任书》(3)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文件及成员名单、(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5)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7)单位用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网站提交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材料审核。3.备案责任:备案材料齐全,当日内应予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告知理由);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企业。4.监管责任: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5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
其他类1006007000

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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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三十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受案、立案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立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告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5.决定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决定的期限内,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拘留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第一百五十一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6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其他类1006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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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1.受案、立案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立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告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5.决定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决定的期限内,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拘留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第一百五十一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7公章刻制备案
其他类1006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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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2-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2-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3.同2。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5-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督察旅馆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方法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5-3.《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8娱乐场所备案
其他类1006012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1、受理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2、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4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9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备案
其他类1006013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16号)
第四条第二款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7-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0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
其他类1006016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按规定前来备案的,应当按规定受理。2、事后监督责任:对当事人报备的事项,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1麻黄草运输备案
其他类1006018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
二、切实加强对麻黄草采挖、买卖和运输对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要会同农牧主管等部门,加强对麻黄草运输活动的检查,在重点公路、出入省通道要部署力量进行查缉,对没有采集证或者收购正以及不能说明合法用途运输麻黄草的,一律依法扣押审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麻黄草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经信消费发〔2013〕112号)
一、工作职责
(三)麻黄草的销售和运输
2.麻黄草的跨区供应调运实行运输备案管理。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麻黄草销售流向监控。销售企业销售合同备案后,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跨区运输(公安、禁毒部门负责)。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按规定前来备案的,应当按规定受理。2、事后监督责任:对当事人报备的事项,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2居民身份证核发
其他类1006019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8号)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1.公示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变更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2.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3.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4.决定责任: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5.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6.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3居住证核发
其他类1006020000

泾源县公安局

泾源县公安局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8号)
第七条第一款流动人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2、审查责任: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3、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采取强制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强制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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