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1 | 泾市监处罚〔2024〕67号 | 沙昌胜(泾源县杰工三轮电动车行)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行为案 | 泾源县杰工三轮电动车行 | 92640424MA7KC10G7G | 沙昌胜 | 2024年10月21日,泾河源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合泾源县公安部门对泾源县泾河源镇电动车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电动车配件无产品标签标识及合格证、无生产信息。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违法所得。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 19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