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罚〔2024〕59号 | 泾源县荣辉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条案 | 泾源县荣辉超市 | 92640424MA772HEF50 | 马海云 | 2024年7月26日,泾河源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马海云经营的泾源县荣辉超市待售的粉条进行了抽样送检。 2024年8月27日,我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GJ2024-07-1975),检验报告结论所述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57.5元;2. 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 月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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