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
证照:营业执照 92640424MACN33B472
法 定 代 表 人:咸海成
住所:泾源县泾河路荣华园营业房16-101室
2024年2月24日我局接到宁夏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编号:DH24022464040007286,投诉人马**反映“其于2024年2月24日20:00前往泾源县香水镇荣华园附近的星辰KTV用餐,因同行人皆是未成年人,用餐途中商家告知有警察来检查,遂强制性要求其结账后离开该店”。
2024年02月27日16:36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行三人前往泾源县泾河路荣华园小区营业房16-101室星辰KTV调查核实,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场所负责人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你场所现场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现场调取视频监控,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2月24日20:06举报人一行前往星辰KTV消费情况属实,举报人离开时间2024年2月24日21:35”,咸海成未提出异议并承认确实存在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及视频取证,复印消费小票固定证据,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于2024年02月27日17:10离开你场所,待调查后处理。
2024年2月28日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亚丽(30041821012)、吴桂花(30041821011)前往泾源县高级中学给举报人马**在家长马*陪同下进行调查询问,马**认可举报内容属实。2024年2月28日对举报人同行人员马**,在家长马*调查询问,马**认可举报内容属实;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马亚丽(30041821012)、吴桂花(30041821011)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你场所法人咸**进行调查询问,咸**对2024年2月24日20:06至21:35你场所接待未成年人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场提供举报人谅解书3份;2024年3月4日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举报人同行人员王**在家长赫**陪同下调查询问,王**认可举报内容属实;2024年3月4日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同行人员刘**全权委托人刘**(刘**系六盘山高级中学学生,家长刘**全权代表)进行调查询问,刘**认可举报内容属实;2024年3月5日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举报人同行人员马*全权委托人吴**(马*系六盘山高级中学学生,家长吴**全权代表)调查询问,吴**认可举报内容属实。2024年3月14日我局对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涉嫌违法接待维持成年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违法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泾)文综检(勘)字〔2024〕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文书编号为(泾)文综改字〔2024〕00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文书编号为(泾)文综调通字〔2024〕001-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4.消费记录小票1张。
5.举报人一行进入和离开时视频监控截屏2张。
6.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法人调查询问记录2份。
7.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9.举报人及监护人调查询问记录共5份。
10.谅解书3份。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及有关证据,我局对你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你娱乐场所接待未成年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伍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3月20日,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你营业场所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泾)文综罚告字〔2024〕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03月28日,你营业场所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伍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840元,合计:1120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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