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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4-00123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6-19
名称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使用非法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使用非法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日期:2024-06-19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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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4〕23号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使用非法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

12642225455010715J

祁常宝

2024年3月27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疫苗依法进行飞行检查,泾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在该院二楼护士站发现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N23022711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批号为N23102711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批号为N23072011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3支;批号为N23081412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2支;批号为N23070612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8支,批号为N23080712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批号为N23090512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支。以上批次的药品该院无法提供购进凭证、供货商的资质,以及涉案药品验收记录。经查,当事人称以上涉案药品是病人自行购买的,该院大夫将未使用完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放置在了护士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2.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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