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51号 | 当事人(马有仓)宁夏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案 | 宁夏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91640424MA76NNDX6B | 马有仓 | 2023年9月13日,泾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吉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燃气灶具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一楼北侧销售区销售的产品型号为JJZT-903FX的1台老板名气牌集成灶具产品铭牌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该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已过期失效。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1种1台;2.并处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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