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XX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责令马XX立即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并对马XX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没收无《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的农药;
2.没收非法所得1083.90元;
3.罚款501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093.90元(大写:陆仟零玖拾叁元玖角整)。
公示时间: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14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