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64号 | 宁夏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吹风机行为案 | 宁夏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商贸有限公司 | 91640424MA75W25U1P
| 李成造 |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文件要求,2022年7月1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宁夏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永日吹风机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8月7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011964)。报告显示“产品名称:吹风机,型号:6281,检测项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技术要求:电源线应有3C标志、制造厂名、产品型号规格和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检验结果:不符合,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 -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市监办发[2022]》15号文》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吹风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并处货值金额590元的1.2倍罚款,计708元;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没款共计768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没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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