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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2-00184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0-17
名称
泾源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案
泾源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案
日期:2022-10-17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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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2〕61号

  泾源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案

泾源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91640424MA7676J1N83Q  

      

魏丽芳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文件要求,2022年7月2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泾源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88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011975)。报告显示“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商标:全家乐,型号:JZT-C08,货号:祥福X3A,检测项目:热负荷,技术要求: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单位:%,左炉+22,右炉:+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热负荷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宁市监办发【2022】16号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全家乐家用燃气灶具2台2.并处货值金额2550元的1.2倍罚款,计306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罚没款共计3290元。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没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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