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59号 | 禹明生(泾源县歌慕尔内衣店)销售不合格纤维制品行为案 | 泾源县歌慕尔内衣店 | 92640424MA76MDXG1D | 禹明生 |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抽查的通知》文件要求,2022年6月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抽样人员依法对泾源县歌慕尔内衣店经营的纤维制品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8月3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20245)。报告显示“产品名称:安全裤,检测项目:成分含量(%),标准值及允差:棉:92±5,氨纶:8±3,实测结果:粘纤:45.9,棉:41.9,氨纶:12.2,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成分含量与标识明示不符,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纤维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安全裤4条;2.并处货值金额180元的1倍罚款,计18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没款共计206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没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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