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1〕54号 | 泾源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案 | 泾源县人民医院 | 李福祥 | 2021年9月24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报告》称位于泾源县香水街99号的泾源县人民医院化验室内发现过期医疗器械,接报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泾源县人民医院化验室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院在该批次医疗器械过期后未使用的相关证据,认定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决定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因涉案医疗器械不足1万元,故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2.并处罚款4.2万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2021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资金困难为由申请延期缴纳罚款。2022年6月7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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