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公示)
(泾)市监处字〔2018〕第 20 号
当事人:泾源县人民医院
经营场所:泾源县香水西街 邮编:756400
法定代表人:周玮 性别:男 职务:院长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5517013764042411A1001
2018年4月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泾源县人民医院使用的金钱草段(批号为:1506178)中药饮片抽取了300g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送检。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医院使用的金钱草段(检验报告编号为:Y201840460)按干燥品计算;含槲皮素(C15H10O7)和山奈素(C15H10O6)的总量应不得少于0.10%,实际含量为0.06%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之规定,认定该中药饮片为劣药。
2018年6月27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了上述中药饮片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告知其检验结果及申请复检的相关事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医院使用的金钱草段(批号为:1506178)入库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生产厂家为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该院入库单据记载的金钱草段入库量为5kg,入库的批号1506178,药品包装规格为1kg/袋,共购进5袋,剩余 1.36kg,购进价格为27元/kg,销售价格33.75元/kg,货值金额为168.75元,违法所得为112.73元。在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在购进时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留存了销售清单和税票及出厂检验报告,购进验收记录以及销售记录。根据检验报告、现场检查以及对委托代理人于利成的调查取证,证实该医院购进使用劣药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及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剩余药品1.36kg。
2、没收违法所得112.73元,并处罚款337.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泾源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泾源县财政局,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预算科目,款代码:10305,项代码:0109,备注: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