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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7/2025-00101
文号
泾政复字〔2024〕21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2-09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4-12-09 来源:泾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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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20249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12日,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申请人于927日补正,复议机关于10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4619日通过写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某某商店涉嫌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为邮政挂号信,被申请人于621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202482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并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举报处理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1份;2.中国邮政邮寄单、物流截图1份;3.微信付款截图复印件1、物品图片2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处置程序合法。20246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泾源县某某超市的投诉举报信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诉求及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受理和处置,并于202471日将处置结果(投诉受理通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申请人,邮寄地址为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明示的地址,经查询该挂号信已于202474日已由申请人本人签收。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申请人一天内在泾源县2个乡镇购买过期问题食品,并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乡镇之间由东至西跨度较大,申请人购买的货品均有选择过期食品,并且购买时间非常相近,是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食品行为,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本次申请人未达到赔付目的,采取行政复议手段因为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成本低,申请人不断在各地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滥用复议请求权严重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其属于职业打假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决定合法,根据《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1份;2.投诉受理决定书1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3.《关于对何某某投诉举报信的回复》;4.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份、物流截图1以上书面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619日,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称其于202469日在泾源县某某超市购买散称“金锣香辣脆脆肠”、泡面和水,用微信付款9.5元,购买后发现该食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举报人属于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遂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并在投诉举报信中写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于621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件,626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泾源县某某超市处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超市售卖“尚清斋香辣脆脆肠”商品,经执法人员询问,商家称在自查过程中发现该商品过期,已自行下架处理。7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又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当天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关于对何某某投诉举报信的回复》。72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上述文书,申请人于7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作出了相应投诉受理、举报不予立案、投诉调解终止决定、处理情况答复等,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将举报不予立案、投诉举报核查情况文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寄出的上述法律文书,且被申请人邮寄文书地址是“河南省……某某菜鸟驿站”,与申请人的地址不一致,结合本案证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信中写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河南省……某某菜鸟驿站”,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要求地址寄出法律文书并无不当,且挂号信收件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均为申请人本人信息,故对申请人该陈述不予采纳。申请人请求“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规定,此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已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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