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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7-01511
文号
泾政办发〔2017〕205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2-05
名称
关于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12-05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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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工作,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要求,以巩固深化见义勇为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为目标,建立以“政府主导、综治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见义勇为工作体制,推进见义勇为事业向前发展,为加快建设“平安泾源、法治泾源”,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的重要载体,是依靠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之需。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民本意识,进一步增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自觉性、责任心。

二、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经公安部门、法院调解或判决,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因工受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区、市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县财政予以解决。对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积极落实适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学校就读。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中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享受优待政策。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区内普通高中就读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学金和贷款。

()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援助工作。对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受理见义勇为申请或举荐后,要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并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见义勇为人员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提供援助。

三、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或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县级财政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抚恤待遇。

  ()政府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由政府确定。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县政府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我县居民在区内非户籍地见义勇为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由户籍所在地落实政策的,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协调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我县居民在区外见义勇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等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行为发生地落实相关政策。见义勇为发生地已经落实相关政策的,我县不再重复办理;没有落实相关政策的,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我县落实政策的,相关部门要依据政策予以落实。

  非我县人员在我县见义勇为的,依照本意见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四、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鼓励社会参与。各乡镇、各单位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五、切实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见义勇为工作是一项需要政府主导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一)综治办: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列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指导督促各综治成员单位抓好见义勇为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组织策划见义勇为主题宣传,培育推荐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公益宣传力度,主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及社会其他宣传平台播放见义勇为公益广告。对奖励、优抚、保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新闻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环局:负责帮助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

(四)财政局:负责将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见义勇为经费专款专用。

(五)民政局: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评残评烈核查申报并落实抚恤补助政策。进一步扩大慈善救助范围和力度,每年将见义勇为导致家庭困难人员列入年度慰问对象。

(六)人社局:负责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以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对全国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获得区、市、县级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同级劳模的医疗待遇。

(七)卫计局:负责为见义勇为人员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先抢救治疗后付费,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及时得到积极的救治措施。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根据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意见,适当予以减、免、缓交医疗费用,所减免的医疗费用由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八)教育局:负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教育保障工作。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接收。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九)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查处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多警种协作机制,设立见义勇为工作站,落实分管领导,纳入派出所等级化考评内容,加强见义勇为工作队伍建设。

(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见义勇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主及其家属给予相关法律援助,在证照办理上给予优先。

(十一)人民法院:负责为见义勇为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二)国税局:对经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见义勇为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建立见义勇为工作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法委书记(综治委主任)任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综治、民政、教育、人社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综治办、宣传部、民政局、教育局、建环局、卫计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法院、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团委、妇联、残联、国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做好见义勇为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加强工作交流与沟通。及时调查、确认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保障工作,帮助见义勇为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二)强化经费保障。坚持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区、市基金会为辅的保障原则,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与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原则,逐年增加,形成长效机制。

(三)强化奖惩保障。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力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组织表彰活动;重大见义勇为典型即时申报表彰。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并列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见义勇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因见义勇为引起的有责信访,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建立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一档两卷”的要求,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卷和服务卷,对见义勇为行为申请材料、证人证言和公安、民政部门证明材料、确认申请表、确认审批表、困难情况表等文字资料进行收集归档,不断加强视听档案建设,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适用条款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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