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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7-39108
文号
泾政办发〔2017〕84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政府办
有效性
宣布失效
公开日期
2017-05-15
名称
泾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泾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5-15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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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及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宁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财政涉农资金(详见附件)及相应结余结转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高效、管理规范的原则,将县直相关部门管理的可用于扶贫开发的各类涉农资金,归集整合,合理匹配,集中投入,精准发力,有效解决贫困乡村及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和发展瓶颈问题,构建覆盖统筹整合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依据中央及区市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整合资金工作方案、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管理办法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合资金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属于县级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整合与分配

  

第六条  资金整合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项目库为依托,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贫困对象走的办法,将资金整合到具体项目,根据资金投向确定项目实施部门。

(一)扶贫、发改部门依据《泾源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2016-2020年)》,牵头组织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依据项目库确定的重点项目科学编制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资金投向、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受益群体、资金规模、时间进度、绩效目标等。

(二)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紧盯精准扶贫短板和项目资金需求,按行业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做好脱贫攻坚项目的储备工作,建立行业部门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行业部门整合计划,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并按照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三)财政部门以上年度到位整合资金为基数,根据到位资金和各部门清理的结余结转存量资金额度,会同扶贫办,制定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可在年中、年末各调整一次。

(四)整合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合资金年度方案进行初审,提请县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下发,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备案后全面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整合资金的分配。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管理、计划清算、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及绩效考评等具体工作。并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涉农资金,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整合资金要以脱贫攻坚为统揽,以培育支柱产业为目标,紧紧围绕制约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的突出短板、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统筹使用。整合资金重点用于以下项目: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兴修村内小型公益设施,支持生态移民,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小型文体设施,生产生活道路、村庄巷道、道路边沟、桥涵及护坡等。

(二)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农村环境和生态建设。进一步提升改善县域生态环境,支持贫困村实施片区综合开发、流域治理等项目;支持贫困户改善家庭居住环境,加大危房改造、庭院改造、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实施力度;支持贫困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精准造林,推广泾源育苗造林模式,优先购买贫困户苗木和劳务,引导贫困群众参与荒山绿化,增加贫困户收入。

(四)金融扶贫。强化全方位覆盖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特惠金融扶贫政策,健全贫困户贷款担保体系,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实施贷款贴息等。

(五)精准能力培训。围绕贫困人口素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技能、雨露计划、驾驶员、致富带头人、实用技术及村干部扶贫业务培训等。

(六)脱贫保和农业保险。支持贫困户购买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房产保险;支持贫困户购买基础母牛、中蜂养殖、苗木产业等农业保险。

(七)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探索扶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八)实施资产收益扶贫。探索不同模式的资产收益扶贫,针对自主创收能力受限的贫困人口,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部分支农资金作为贫困人口的股份,参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红。或者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将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投入所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人口,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群众增收。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紧密相关的项目。

同时对于事关全县脱贫攻坚的全局性重点项目和涉及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项目也要相应扶持。

第九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为贫困户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安排用于贫困人口助学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管、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建设形象工程。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整合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考评、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下发后,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分轻重缓急,综合采取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等于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分解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并按实际用途列支相应支出科目,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严格按照政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扩大项目建设范围,不得随意超项目概算或者负债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拨付整合资金:

(一)超过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已停建项目;

(四)未验收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建设程序要求,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整合资金项目原则上要在一个建设年度内使用完毕。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加大资金支付力度,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具体项目,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除按相关规定保留工程质保金等外),年度支付率达90%以上。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清理盘活工作,及时收回滞留资金,重新整合安排使用,以确保脱贫攻坚成效。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先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竣工验收,县级竣工验收结果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采取多种方式支付。

(一)到户补贴补助类项目资金,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

(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三)对以贫困户为受益主体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并预留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支付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双审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每一笔支出业务严格按照《泾源县预算单位支出双审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本单位初审,报财政部门双审办复审合格后集中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整合项目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机制,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条  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坚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强资金与项目监督检查,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统计汇总、预算安排、指标分解下达和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扶贫、发改部门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机关要做好涉农整合资金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整合资金的操作程序、资金投向、资金用途及绩效评价等各方面跟踪监督,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整合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涉农部门、乡镇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申报和实施,积极参与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制定,主动配合县领导小组开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和资金使用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涉农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在泾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包括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到村到户项目要在项目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公开公示栏内全面公示,并在固原市惠农资金监管平台进行全面公开公示。健全和完善到村到户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要纳入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扶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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