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为提高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按照国务院、区、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办文程序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的精神,健全办文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现就做好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等。
二、遵循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要求,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2、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3、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4、对部门起草、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部门确定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公室应作退文处理。
三、办理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发文审批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单位办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文档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牵头单位最终确定。
四、工作要求
1、政府办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对无标识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的公文,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应退回拟稿人重新办理。。
2、起草和制作公文时,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3、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通过县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及政务“两微一端”等渠道进行公开,并留存纸质并提供给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
询点。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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