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政办发〔2016〕115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市驻泾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8月24日
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合同制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其他副县长、政办、经发、财政、监察、建环、国土、统计及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二次合同制管理项目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合同制管理项目。
第四条 拟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合同制管理项目申请文件,经政府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并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提交。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送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履行审批程序(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不履行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凭县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法签定施工合同,严禁挂靠、转包或分包。
第五条 合同制管理项目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须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将100万元以上项目拆分规避招投标。
第六条 合同制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第七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复工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合同制管理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完工3个月内履行竣工验收程序。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合同制管理项目采取责任追究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固政发〔2015〕13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规定事项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固原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办法由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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