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泾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会议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泾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或主持;
(二)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三)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审计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人武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乡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五)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
(六)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泾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
二、议事范围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或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主要包括: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决定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和其他重要问题;
(七)讨论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讨论决定重大基建项目;
(十一) 讨论决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十二)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十三)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十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议题准备和审核
(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符合政府常务会议的研究范围,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书面批示后作为待列议题。
(二)拟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并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在征求各位副县长、县长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每次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常务会议议题一经县长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
(三)凡提请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必须按照常务会议议事范围进行审查。议题在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前,凡未经协调或涉及政策措施、项目资金、机构编制等问题,应由分管副县长亲自协调或指派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协调,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意见。
1、涉及项目、资金、国土资源等方面的问题,应协调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2、涉及机构编制及部门之间在职能权属上存在分歧或争议的问题,应征求编办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3、属新出台政策方面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和依据。
4、属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的问题,应送政府法制办审核,由法制办提出具体意见。
(四)对虽经协调但意见分歧仍然较大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各方面意见一并提交会议讨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请常务会议讨论:
1、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2、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
3、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问题;
4、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临时动议问题。
(六)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议题报告,有关部门或县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由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与议题有关的附件。
(七)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由议题承办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四、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应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并由主持或分管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议题承办部门确需带助手的,应征得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
(三)出席、列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会议期间一律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四)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由会务工作人员安排,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五)议题汇报人员要言简意赅、直奔主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六)出席及列席人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并掌握发言时间,不提重复性意见。
(七)注意会议保密。凡要求会后收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退交会务工作人员,不得带出会场。会议讨论情况和没有要求传达的事项,不得向外扩散。
五、会务工作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会务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会议确定后,及时通知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并负责落实。同时,将会议材料分送政府领导,提前布置好会场,检查会议设备,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负责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3、做好会议记录,引导列席人员进出会场,负责会场内外的联络,承办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4、会议结束一般应在1日内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应完整、准确、简明地反映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明确决定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有关要求。
5、会议讨论的文件,注明“已经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详见会议纪要”字样后,及时退档。
六、会后办理或决定事项的督查
(一)常务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请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签发。经领导签发的会议纪要,应在当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三)除特殊情况外,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和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四)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一并由办公室立卷、归档。
(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季度至少督查一次,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督查,并将督查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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