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4014/2022-0029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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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责任部门: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泾源黄牛肉 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授权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泾源黄牛肉是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登记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证书编号:AGH01452),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本办法所称的泾源蜂蜜是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登记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证书编号:AGI201802446),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四条泾源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分别是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证书持有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控制范围为: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香水镇、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等7个乡镇所有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2′15″~106°30′05″、北纬35°14′20″~35°37′25″。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泾源黄牛肉为本区域内喂养的泾源黄牛品种,按照农业农村部确认的《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H01452)进行生产加工;本办法所称泾源蜂蜜为本区域内养殖的中华蜜蜂所产蜂蜜。按照农业农村部确认的《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802446)进行生产加工。
第七条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泾源黄牛肉字样、登记证书编号+授权企业编号组成;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泾源蜂蜜字样、登记证书编号+授权企业编号组成。
泾源黄牛泾源蜂蜜
AGH01452-X X X X AGI02446-X X X X
第八条泾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向持有人申请使用泾源黄牛肉或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
生产经营的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已取得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相关的经营资质;
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 具有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申请用标程序
(一) 申请要求。申请使用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人,须向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申请需求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2.《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承诺书》《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资质证明;
4.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地环境证明、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认证)等。
(二) 资格审查及公示。地理标志管理单位接到申请人提交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资格材料审查、实地考核等初审工作;通过资格初审的在泾源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格。
(三) 签订使用协议。证书持有人与符合条件的使用人签订《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核准标志使用数量、产品使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并授予泾源黄牛肉或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证书,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的,标志授权使用人须提前3个月向证书持有人提出续用申请。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人可在协议确定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印制或粘贴农产品地理标志;可用于产品的广告宣传、媒体介质上和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
第十二条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可采取加贴或印制的形式。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标志授权使用人在印制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不得超范围印制。印制前应将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报证书持有人审查并备案。
第十三条标志授权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照《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档案,并有专人负责标志使用管理,确保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档案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标志授权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自觉接受地理标志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保证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的品质和信誉;
(三) 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泾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产品品质、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标志授权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地理标志持有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 标志授权使用人未严格按照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 生产区域超出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登记确定的地域保护控制范围;
(三) 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
(四) 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
(五) 拒绝接受地理标志管理单位以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六) 标志授权使用人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或超期限使用标志。按照整改时限要求整改合格的,由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地理标志管理单位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标志授权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地理标志管理单位有权取消或终止其标志使用资格:
(一)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 违反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三) 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四) 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对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五) 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泾源黄牛肉或泾源蜂蜜标志登记证持有人和授权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泾源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标志使用情况。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向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泾源黄牛肉、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对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可向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单位和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泾源黄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泾源蜂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等,由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提供。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对本办法具有解释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