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4001/2022-00040 | 文号 | 泾政办规发〔2022〕2号 | 生成日期 | 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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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泾源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要求,为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为鼓励县内商业银行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信贷支持,规范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指财政统筹整合安排的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包括肉牛和中蜂产业、乡村旅游产业、生态经济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绿色食品等采取贷款风险补偿方式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为: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银行不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直接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贷款逾期后,经按法定程序清偿仍不能追偿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财政按照和经办银行约定的比例给予银行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经办银行由县财政局同乡村振兴局择优确定。经办银行须以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10倍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成本。
第六条 贷款周期不超过3年,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发放到位后,县财政局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10%存入合作商业银行,并与商业银行签署存款协议。
第八条 经办银行不得自行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划转代偿。贷款损失由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产业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认定结果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对经确定为损失类的贷款本息,由泾源县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和经办银行按照3:7的比例分担。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只补偿一次。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一)未经过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的贷款;
(二)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持环节。
第十条 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已承担并拨付风险损失补偿的贷款,经催收归还的,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财政局。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实际支出超过50%时,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终止协议,即经办银行停止办理新的授信业务,直至债权债务清偿结束,终止协议的履行,剩余风险补偿金按原渠道退还。
第十二条 财政局负责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负责风险补偿对象的审核,是主要责任主体。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财政局牵头组织对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泾源县财政局、泾源县金融工作、泾源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