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能,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对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固原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固原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协同联动,压实主体责任
为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技创新效能,更好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承担单位需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和科技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绩效评估、验收结题、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查;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推荐单位。各部门(乡镇)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项目;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合同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结题)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主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绩效评价;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接受县发改和科技局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结题)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过程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实施前引导(以下简称“前引导”)、验收后支持(以下简称“后支持”)两种方式。前引导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立项后拨付财政资金。对前引导项目,根据项目预算评审总资金30%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给予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前引导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科研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东西部科技合作项目,原则上财政资金拨付区外单位比例不得高于40%。后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申报的产业技术攻关项目,申报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核定的项目研发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补。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程序退回。财政资金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结题验收时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要严格遵循以下管理流程:
(一)申报指南。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依据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技术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定向组织是指依据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技术需求,体现政府目标导向,县发改和科技局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对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紧急重大科技需求,可建立科技计划应急反应绿色通道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在县内持续经营满二年)、科研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企业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企业申报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总额与财政经费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3;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学士以上学位;项目组成员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三)项目推荐。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乡镇所辖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县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轻工产业园区所属企业由园区初审和推荐;区市驻泾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四)形式审查。县发改和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报主体信用记录、申报材料完整性、项目查重、查新等情况。根据需要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五)项目评审。由县发改和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重点评价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成果应用性,以及研发总预算合理性等。
(六)项目立项。由县发改和科技局结合对项目实施主体现场核查赋分、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经会议研究审定后确定拟立项项目,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七)项目实施。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5日内提交合同书,县发改和科技局应在合同书提交后10日内完成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及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实施期不少于1年。
(八)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合同书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县发改和科技局批准。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调整后报县发改和科技局备案。
(九)项目验收。各类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验收(结题)材料。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评议合并进行。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合同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独立评价,综合形成合格、不合格、结题三类验收结论。未通过验收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根据项目合同书完成进度和专家验收意见收回相应的项目资金。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县发改和科技局批准后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绩效评价。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县发改和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一)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普及科研诚信知识,增强科研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氛围。
(二)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由县发改和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对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加强经费培训管理。由县发改和科技局组织廉政风险预警谈话,开展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政策培训,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核算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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