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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4-00126
文号
泾政办发〔2024〕25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5-21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2024年乡村振兴健康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2024年乡村振兴健康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5-21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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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关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2024年乡村振兴健康保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2024年乡村振兴健康保实施方案


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质效,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局、宁监局《关于开展2024乡村振兴健康保工作的通知》(宁农(区域帮扶)发20241)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包括目录内剩余医疗费用和目录外全自费费用的报销。

二、保险内容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提供保障,身故按保额上限赔付、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每人年度赔付限额70000元。

2.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诊疗发生的需个人承担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90%;无基本医疗保险的,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80%。每人年度赔付限额5000元。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元/人)

保险费

赔付比例

1

意外伤害身故

70000元

45元/人

100%

意外伤害残疾

按伤残等级

2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保险

5000元

有基本医保的90%

无基本医保的80%

(二)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剩余医疗费用报销和基本医保目录外全自费费用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赔付。

1.剩余医疗费用报销(目录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后仍需个人承担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报销。每人年度赔付限额30000元。

2.全自费费用报销(目录外):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外全自费费用,减去免赔额后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报销,免赔额3000元。每人年度赔付限额30000元。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元/人)

保险费

赔付比例

1

剩余医疗

费用报销

(目录内)

30000元

25元/人

20%

2

全自费费用报销

(目录外)

30000元

20%

三、保险对象及保费标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保险费为45/人,由个人自缴和县级财力补助相结合,个人自缴15/人,县级财力补助30/人。其他农村居民可自愿自费参保,享受同等保险保障。

(二)为进一步提升个人抵御风险能力,在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倡导自愿自费参加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费为25/人。

四、资金安排

对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已购买人身意外综合保险的残疾人,不再安排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重复购买乡村振兴健康保,对本年度新增的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一并纳入承保范围,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实际投保结果核算为准拨付。

五、工作要求

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保费补贴、全面推广、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金融监督管理局密切配合,规范选择保险机构、签订保险服务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注重加强宣传,相关部门、乡镇、保险机构要通过不同媒介、多种形式充分宣传保险政策、理赔案例,增加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可度,提高群众参保意愿。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泾源监管支局要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畅通线上渠道,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和报案理赔,赔付医疗费用应当通过院端系统即时结算,提高赔付便捷性。

(四)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监督保险机构严格履行责任,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保理赔系统数据抄送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泾源监管支局。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2024年乡村振兴健康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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