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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5-00072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29
名称
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29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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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检查

形式

抽查内容

1

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消防救援

大队

属于消

防安全

重点单

位的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等单

位以及

有固定

生产经

营场所

的个体

工商户

随机

抽取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2.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实行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1.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3.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检查

形式

抽查内容

2

单位

履行

法定

消防

安全

职责

情况

的监

督抽 查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消防救援

大队

除消防

安全重

点单位

外的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等单

位以及

有固定

生产经

营场所

的个体

工商户

随机

抽取

支队、大

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设置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实行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一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实际间隔至少六个月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根据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检查

形式

抽查内容

3

使用

领域

的消

防产

品质

量的

监督

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 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消防救援

大队


随机

抽取

1.大队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专项检查时由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

抽查结合对

社会单位履

行法定消防

安全职责情

况的监督抽

查一并开展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检查

形式

抽查内容

4

消防

技术

服务

机构

从业

条件

和执

业情

况的

监督

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 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消防救援

大队

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随机

抽取

1.大队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专项检查时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

比例。

抽查结合对

社会单位履

行法定消防

安全职责情

况的监督抽

查一并开展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日常监督抽查:1.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3.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8.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专项检查:1.是否具备从业条件;2.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3.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 目;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6.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9.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检查

形式

抽查内容

5

注册

消防

工程

师执

业情

况的

监督

抽查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 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消防救援

大队

签订消

防设施

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随机

抽取

1.大队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专项检查时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

抽查结合对

社会单位履

行法定消防

安全职责情

况的监督抽

查一并开展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3.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是否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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