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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6/2025-00121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1-21
名称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 “两项补贴”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 “两项补贴”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4-11-21 来源: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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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
202242 号)和自治区 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293 号)及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养 老服务清单要求,现就建立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 两项补贴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 人。

(二)补贴标准。轻度失能老年人 100 /·月,中度失能 老年人 150 /·月,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老年人 200 /·月。

(三)补贴使用范围。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入住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支出。

二、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的中度、 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中度失能老年人 150 /·重度、完 全失能老年人 200 /·月。

(三)补贴使用范围。护理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 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 区专业康复护理等服务费用。

三、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原则以提供服务形式落实,坚持先服 务后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到养老机构接受服 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或 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经当地民政部门征选的服务供应商 (经营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的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服务机构)。服务覆盖不到的地区,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四、相关政策衔接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一)与特困供养政策的衔接。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养老服 务和护理两项补贴政策。

(二)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衔接。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 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 享受。

(三)与高龄津贴政策的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

(四)与失能照护政策的衔接。已建立失能老年人服务或护 理补贴政策的市、县(区),可在两项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补 差。已享受中央及各级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等 同类政策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同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 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 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身份核对。凡是能够通过部门协作获 取的信息,不再向老年人索要。

(二)初审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 到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协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 老年能力及需求综合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由符合条件的评估机 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实施。

(三)审核审批。补贴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 区)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 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 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四)动态调整。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民政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实时 进行;能力评估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 相结合方式,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六、资金保障

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和 市、县(区)财政按照 7:3 的比例分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 务清单》的重要举措,是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各地、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制度落实工作,不断优化服务供给, 形成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 等部门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基层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 解读好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 程和实施规范,保证满足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到相应养老服 务,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 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健全服务和补贴发放台账。补贴资金实行 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 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要 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补贴资 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护理补贴申请表.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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