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宁卫办发〔2022〕15号)精神,为巩固和深化我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宁夏行动,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一)全县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近三年未落实“三同时”、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2020年以来有新发疑似职业病(2例及以上)或确诊职业病病人、2019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仍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县企业职业病危害源头得到有效遏制,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
四、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提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专项治理模块数据,结合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的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按照治理范围进行补充完善,分门别类建立《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核实确定辖区治理企业基础台账。8月底前县卫生监督所汇总我县台账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和县卫生健康局。
2.制定治理方案。县卫生监督所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分年度制定治理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目标及详细的时间表,明确具体的治理企业、治理方式、整改时限、督导分工及责任要求并组织县疾控中心等相关机构具体实施。
3.做好培训指导。为保证治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可操作性强,在接受上级培训指导的基础上,8月底前我县要完成组织治理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动员、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监督检查)表》(附件2)备查。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年度治理任务目标:2022年底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20%,2023年底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60%,2024年底应至少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90%,202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治理。
治理措施及要求:一是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严格要求治理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二是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三是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四是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加强督促指导。县卫生监督所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3.做好年度总结。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总结报告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对全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总结。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县卫生监督所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总结、2025年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和县卫生健康局。
(二)围绕重点岗位,狠抓源头治理。要从源头上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督促治理企业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综合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找准企业定位,统筹发挥合力。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对于职业危害因素一般、防护意识较好的企业指导其做好自查,进行整改;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的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治理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难题,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执法。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定期检测、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监督检查企业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跟进、依法查处,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
(五)广泛宣传先进,发挥示范引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宣传、总结和推广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以及基层主管部门等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联 系 人:电话5011742
电子邮箱:jyxwsj2007@163.com
附件:1.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监督检查)表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行业 [1] | 企业名称 | 所在 设区市 | 规模[2] | 注册 类型[3] | 从业人员总数 |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接触尘毒噪职业病危害人数 | 近三年是否定期检测 | 近三年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2020年以来新发职业病情况 | 治理前作业岗位 超标数量/检测数量 | 治理后作业岗位 超标数量/检测数量 | |||||||
尘 | 毒 | 噪声 | 疑似人数 | 确诊人数 | 粉尘 | 化学毒物 | 噪声 | 粉尘 | 化学毒物 | 噪声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2.规模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0万元)、中型(300≤从业人员<1000人,2000≤营业收入<40000万元)、小型(20人≤从业人员<300人,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3.注册类型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央企、地方国有、集体、私营、港澳台、外资、其他。
附件2
治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监督检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果判定 | 存在问题及检查人签名 | |||
1 |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 管理人员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是□ | 否□ | ||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是□ | 否□ | ||||
2 | 规章制度及岗位规程 | 建立有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否□ | ||
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的岗位制定有岗位操作规程。 | 是□ | 否□ | ||||
3 | 主要负责人培训情况 | 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 ||
参加的培训为专门职业健康培训,或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 是□ | 否□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之内。 | 是□ | 否□ | ||||
4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参加人员为在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是□ | 否□ | ||
参加的培训为专门职业健康培训,或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 是□ | 否□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之内。 | 是□ | 否□ | ||||
5 | 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 情况 | 培训材料 | 有完整的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中应当包含所有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有□ | 无□ | |
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数以及反映详细培训内容的材料)。 | 有□ | 无□ | ||||
培训内容 | 有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有□ | 无□ | |||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健康影响(应当说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 有□ | 无□ | ||||
有与职业病危害对应的防护措施(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 | 有□ | 无□ | ||||
培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以及防护措施与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 是□ | 否□ | ||||
6 |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 接触粉尘岗位应当配备符合《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式过滤式防颗粒呼吸器》(GB2626)要求的防尘口罩。接触矽尘的劳动者应当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 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 | 是□ | 否□ | ||
根据作业场所存在化学物的种类、接触方式,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合适的防毒面具。 | 是□ | 否□ | ||||
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是□ | 否□ | ||||
有完整的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发放标准及领取记录等台账。 | 是□ | 否□ | ||||
对劳动者进行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培训。 | 是□ | 否□ | ||||
个体防护用品更换周期满足要求。 | 是□ | 否□ | ||||
7 | 定期检测 |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类别行业的,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一般”类别行业的,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是□ | 否□ | ||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 | 是□ | 否□ | ||||
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有□ | 无□ | ||||
检测报告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岗位。 | 是□ | 否□ | ||||
粉尘检测结果包括总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以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 是□ | 否□ | ||||
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 | 是□ | 否□ | ||||
8 | 职业健康 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是□ | 否□ | ||
实施职业病危害检查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 | 是□ | 否□ | ||||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是□ | 否□ | ||||
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需有劳动者确认签字)。 | 是□ | 否□ | ||||
需复查人员按照规定复查。 | 是□ | 否□ | ||||
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 | 是□ | 否□ |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 是□ | 否□ | ||||
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 是□ | 否□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是□ | 否□ | ||||
9 |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 劳动合同或其附件等,有企业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 | 是□ | 否□ | ||
合同内容 | 有劳动者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有□ | 无□ | |||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 | 有□ | 无□ | ||||
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 | 有□ | 无□ | ||||
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 是□ | 否□ | ||||
10 | 现场告知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是□ | 否□ | ||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等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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