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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17-36971
文号
泾市监发[2017]225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市监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9-14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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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岗(室)、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

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914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原市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自治区食安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委办〔201716号)和《固原市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固食药委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形成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存在的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屡次在我区发生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活动进行集中整治,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有效遏制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二、整治内容

1、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2、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3、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4、利用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试用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5、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6、以“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祖传秘方”等绝对化语言夸大保健食品功效;

7、夸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疾病所必需即直接或间接鼓励人意和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等内容的;    

8、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企业以及网络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的场所和许可证载明地址不相一致等无证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保健食品无证照经营及无固定场所经营销售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者无进货查验记录、无票据、无供应商资质和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企业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利用2017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重点做好减肥、改善和睡眠、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等易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的快检筛查。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营销欺诈专业犯罪团伙。要把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违法犯罪团伙、欺诈专业集团及以兜售保健食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团伙作为打击重点的目标对象,通过缜密摸查,追挖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窝点和营销欺诈作案团伙,坚决果断精准打击。同时,要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以及以销售保健食品养老、养生项目为名非法集资各类欺诈活动等。

七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7824开始,到1220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摸底阶段(824910日前)。广泛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动员,努力营造社会关注、公众参与、企业支持的浓厚氛围。落实具体监管部门和人员职责,认真排查辖区食品、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营销动态信息,掌握整治的重点。各单位要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目标准。同时要按照要求,认真研究本县(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

(二)集中整治阶段(9111130)。针对排查摸底的情况,加强巡查监控,落实监管措施,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着力查处社会关注的案源,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各地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通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整治以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犯罪团伙和地下犯罪“窝点”,对于隐藏流动、隐蔽深的重点欺诈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短时间打出气势、打出成效,确保专项行动有声势、有亮点、有影响、有实效,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消费者的新期待。

(三)总结上报阶段(1210日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总结上报一些好的措施、做法和经验,探索实践出治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与维护群众消费权益的有效措施和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本着对广大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整治非法营销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保证食品、保健食品监管不“断档”;要克服保健食品监管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困难,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落实措施、健全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营造人人关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良好氛围,推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通报协查,依法处置。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检察院联合下发的《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宁食药监[2016]186号)的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社会大众积极举报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信息报送、工作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事权划分要求明确责任人,确保将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县食安办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请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1210日前向县局食品科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 作统计表

 

 

 

 

 

附件:

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家)

 

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家)

 

检查食品经营单位(家)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家)

 

检查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

网络营销食品或保健食品次数

 

监测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条)

 

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条)

 

专项整治工作中立案起数

 

专项整治工作中没收违法所得(元)

 

专项整治工作中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数量

 

专项整治工作中处罚金额(元)

 

专项整治工作中收缴违法宣传资料数量

 

专项整治工作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案件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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