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
非食用物质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的通知>的通知》(宁食药监办〔2016〕68号)和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市监发〔2016〕31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治理整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查处行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以违法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作为餐饮环节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酿皮店、羊杂碎、牛肉拉面、羊肉馆、小吃店等调味料使用量大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单位,以及校园周边等餐饮消费聚集区域实施重点整治。
三、整治时间
2016年至2018年。
四、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所要高度重视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划分责任片区,确定监管责任人员,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的餐饮单位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制作方式,确保查处餐饮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所要督促辖区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做到“五专一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准确称量)。不准购买和使用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火锅底料和调味料以及肉冻、凉皮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和其他需要添加食用明胶的食品时,要认真检查核实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准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自制火锅底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未及时备案或公示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三)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各所要结合季节性和我县的消费特点,将火锅底料和调味料列入年度抽样检测计划,积极采取现场快检和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加大对违法添加罂粟壳、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工业明胶、喹诺酮类抗生素、罗丹明B、工业用甲醛等非食用物质的监督检测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将群众举报投诉、舆论媒体关注的食品和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对象,抽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所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尽快查清违法事实,收集整治违法证据,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上游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经查实违法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大对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的种类、成分、危害和违法添加的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及时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典型案例,并将有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检举行业“潜规则”问题,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百姓关切的问题,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工作氛围。
(六)加强督查考核和信息报送。县局将由主要领导带队定期不定期对治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监管人员要严肃问责。自2016年至2018年,各所每年要对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治理整顿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并抓好落实,并在11月10日前将整治整顿工作总结和《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查处工作情况表》上报县局食品科。
附件1: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查处工作情况表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 5日
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
非食用物质查处工作情况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执法检查情况 |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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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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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情况 |
抽检样品批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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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添加样品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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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情况 |
查处案件数量 |
总数 (起): |
其中: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
线索来源 |
监督 检查 |
监督 抽检 |
举报 投诉 |
舆情 监测 |
其他 |
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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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非食用物质种类情况 |
非食用物质名称 |
罂粟壳 |
工业明胶 |
名称一 |
名称二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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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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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食用物质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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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食用物质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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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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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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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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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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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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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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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查处案件数量中非食用物质“名称一、二”请填报除罂粟壳、工业明胶外,查处案件数量前两名的非食用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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