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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6/2019-00005
文号
泾政办发〔2018〕8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5-24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5-24 来源:泾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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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泾源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泾源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服务水平,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办理服务中的腐败及作风问题,有效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办〔2018〕1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系统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自治区纪委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按照“摸清底数、规范程序、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重点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专项治理工作,做到低保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资金发放及时、人民群众满意,实现“阳光低保”“公平低保”的目标,确保动态化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保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治理重点

     (一)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干部、乡镇、县民政局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工作人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县、乡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认真整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纠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重新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扎实做好在保低保对象待遇标准界定工作。将现有重点保障类(A类)和基本保障类(B类)对象中不符合条件的,准确调整为一般保障类(C类);对现有一般保障类对象中符合重点保障和基本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为重点保障类或基本保障类。认定需要提供户口本、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票据等相关证件。

      1、重点保障类(A类)。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常年陷入特别困难的家庭:(1)保障对象无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因年龄原因达不到特困供养条件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或父母双方年老无劳动能力、无儿子、女儿外嫁不在本村,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3)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一、二级)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4)保障对象属于建档立卡户,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两无”(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对象;(5)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重特大疾病,或因患慢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如各类癌症、白血病、恶瘤等病症,一般常见病种不予纳入。

       2、基本保障类(B类)。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因年老体弱单独生活,无人照料的孤寡对象;(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3)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重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包括精神障碍类疾病;(4)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5)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保障对象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

      3、一般保障类(C类)。 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1)家庭成员因患有疾病导致家庭支出较大,家庭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2)保障对象患有轻度(三级或四级)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3)保障对象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风湿类疾病、妇科等疾病,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4)其他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原因致贫,家庭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

     (二)全面排查行政性保障对象。将不符合农村低保政策,因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劳务输出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纳入的保障对象,按照程序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重点排查低保备案登记情况。对所有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及时予以清退,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纳入低保的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严格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及时进行清退。

四、清理内容

       坚持以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规定,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享受低保待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及固原市低保家庭“六保、六不保”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次专项治理要重点清理清退以下对象:

(一)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满1年的;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长期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4、家庭成员名下有注册公司、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拥有商业门面、店铺,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有门面和住房进行出租,收取租赁金的;5、购买商品用房或拥有两套住房以上的;6、财政供给人员的父母、配偶和子女;7、家庭成员缴纳或定期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领取大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金的;8、购买或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高档家电、电脑、空调、宠物等);9、有法定赡养人且赡养人具有一定赡养能力和经济来源,而没有尽到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10、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不通过生产劳动获得收入,人为闲置土地,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1、因赌博、吸毒、嫖娼、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12、通过办理离婚,赠与或转让财产等方式提出低保申请,但仍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或者放弃应得或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不予批准纳入低保;1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以及子女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员变动情况,不如实填写申请表册,谎报、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14、无理取闹、辱骂、推搡、殴打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无法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15、其他政府部门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形的。

(二)取消不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的对象:1、家庭生活明显好转,家庭纯收入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因婚嫁、死亡,户口迁出或者户口注销的; 4、县级、乡镇、村(居)委会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5、空挂户、拆分户和重复户,空挂户即户口在本地,但人实际不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者;拆分户即因搬迁户口拆分转入外地,保障人仍生活在本地的;重复户即具有双重户口,长期不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单列的;6、已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或车辆过户手续,但仍居住或使用的;7、群众反映强烈,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8、对隐瞒家庭财产状况、收入及人员情况,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已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自停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低保;9、其他政府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方法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按照区、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针对本县实际和特点,结合全区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成立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任组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民政工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分管低保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要认真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方案,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强化措施,广泛宣传,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核查认定阶段(5月下旬-7月)。对已经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对象进行重新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进行,县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

        1、信息核对。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和申请农村低保家庭,应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对家庭财产、收入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条件。

        2、入户调查。对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严格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

        3、民主评议。严格按照“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包村领导、驻村第一书记参加并监督,确保评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4、审核审批。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全面运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坚持先核对后审批原则,杜绝不经核对的审批和没有核对报告的审批,把农村低保的核对审批关口前移;重点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大型农机具、政策性财政补贴、扶贫建档立卡增收等信息的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好关口,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自下而上签字盖章。县民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5、公示结果。严格执行低保公示制度,按照政策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限等,将新增和取消低保人员情况在行政村和乡镇所在地进行定期公示。审批为低保对象的信息、类别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应及时在固原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进行长期公示。

        6、建立台账。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民政办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健全“一户一档”,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村(居)委会不留存低保档案,只保留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申请申报的几类表册、民主评议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乡镇民政办统一管理,要按照低保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配备资料柜,健全完善档案保存。

     (三)集中受理阶段(8月-9月)。县民政局、各乡镇要设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统计台账,集中受理群众反映的低保办理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并做好问题线索梳理、登记,及时将问题线索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移交,并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结果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市民政局。

     (四)总结汇报阶段(10-11月)。对专项治理工作核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归纳、认真研究,力求做到即知即改、边查边改、立查立改,认真抓好排查问题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要因地制宜制定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关键环节的规范行政文书,并依据规范文书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对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具体实施、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区、市民政部门。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结合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的完善农村低保对象量化认定政策措施,探索制定低保对象认定量化测评标准。建立低保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低保管理不规范和存在的作风问题进行检查。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18〕2号)精神,县民政局要认真落实工作任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及时配备入户核查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基层低保经办机构人员不足问题。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靠实工作责任。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系统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查处和惩治农村低保工作中各种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决不姑息纵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体责任,特别是乡镇的主体责任,将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县民政局、各乡镇要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到人。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亲自检查;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深入一线督促落实,靠前指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三)强化制度衔接,做好政策宣传。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及时做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形成帮助贫困群众协调互补的制度合力,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农村最困难的群众能够政策性脱贫。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深入细致做好低保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规范管理。要始终增强问题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要突出工作重点,对照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检查,严格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坚持强化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要积极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严肃问责曝光,强化压力传导。要对“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和违纪问题多发、工作作风不扎实的低保经办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杜绝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的心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无禁区、全覆盖。坚持边查边改,按月将收集、整理当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连同汇总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对已经查处的农村低保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案件,要敢于“揭面子”、“不怕丢面子”,及时汇总通报曝光,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压力传导,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高压意识”,促进责任落实。县民政局设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民政局将对反映的低保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监督举报受理时间为每周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泾源县民政局低保专项治理监督举报电话:0954-561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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