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做好自治区党委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固环组办发〔2021〕52号)文件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自治区党委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情况整改任务第三项:固原市未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重新修订,仅以转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形式替代,县(区)在制定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时,也未因地制宜,有照搬照抄现象,造成市直部门与辖区、市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多部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格局未形成。
二、牵头(责任)单位:泾源县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按照新制定的《固原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县(区)实际,贯彻“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保”基本要求,制定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部门职责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整改完成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9) 130号),我县于2020年5月12日,修订完善了《泾源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泾党办发〔2020〕45号),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部门职责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整改验收情况:已完成《泾源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的修订,并把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部门职责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
联系电话:0954-5011296
联系地址:泾源县龙潭西街3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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