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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0-00057
文号
泾政公字〔2020〕9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14
名称
泾源县香水镇城关道班片区征收公告
泾源县香水镇城关道班片区征收公告
日期:2020-04-14 来源: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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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龙潭街道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地点:龙潭街东段北侧

三、征收范围:东至皇达公司空地,西至城关五组马万仓西侧巷道,北至干沟河,南至龙潭街东段。

四、补偿方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建成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4〕46号)、《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予以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进行安置。

五、征收期限: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7 月20日。

六、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泾源县香水镇城关道班片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泾源县香水镇城关道班片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泾源县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泾源县建成区内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4〕46号)、《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县城规划区内城关道班片区内土地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主体及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主体:泾源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先合法再违法、坚持依法征收、统一实施原则;坚持和谐征收,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采取分工包片、目标管理、责任到人的方式。

三、征收期限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东至皇达生物科技公司西侧空地;西至城关五组马万仓西侧巷道;北至干沟河;南至龙潭街东段北侧。

(二)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香水镇城关道班周边项目片区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或者“以地换房”的方式。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的估价报告为准。按照《泾源县建成区内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4〕46号)附件执行。

2、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泾源县建成区内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4〕46号)附件2和《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附件3等规定补偿。

3、集体土地补偿:集体土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征收区域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

为做好该片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该区域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户籍信息(以户口本登记为准)在该片区内的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或者“以地换房”的方式予以安置;户籍信息未在该片区的,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生产经营性用房,根据房屋权属性质、土地性质、产权性质、规划证等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征收。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以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的估价报告为准。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由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予以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设计面积或价值超出应当安置的面积或价值,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商品房市场价补交差价;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设计面积或价值不足应当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商品房采购价格退补给被征收人。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在5口人(含5口人)以下的原则上可调换一套安置房,如5口人中含二代人且儿子已婚或弟兄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已婚,并提供结婚证可进行分户安置,但最多再安置一户,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6口人以上家庭每户只限调换两套安置房,每套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3选择“以地换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院落)证明材料齐全与否,先按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初步确定安置被征收人住宅楼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包括地下室及阁楼),再按照安置住宅楼的楼层位置修正后最终确定。安置房屋为多层结构建筑(成品房)。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苗木等不再给予补偿。

宅基地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但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于0.6亩的,按0.6亩计算,剩余部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但剩余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苗木等不再给予补偿。一处宅基地上分户的,分户以持有的户口本和结婚证为依据,由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牵头,经监委、审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委会核实后确认。

(1) 被征收房屋(院落)具有房产证、集体土地证(宅基地证)、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土地法颁布以前乡镇或人民公社批准的相关资料的每征收0.1亩宅基地置换给被征收人25㎡住宅楼。

(2) 被征收房屋(院落)无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被征收房屋(院落),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具有集体土地证(宅基地证)但未经县级政府批准(无房产证、无规划许可证、无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资料)的每征收0.1亩宅基地置换给被征收人25㎡住宅楼。

②被征收房屋(院落)没有宅基地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经县监委、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局、香水镇等部门现场联合确认属实的,每征收0.1亩宅基地置换给被征收人15㎡住宅楼。

被征收人拥有多宗住房(院落)的,其中一宗按以上条款规定予以产权调换,其余给予货币补偿。

(三)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

安置房为毛坯房,征收人以实际置换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楼建筑面积为准,按150元/㎡标准补偿装修费。

(四) 楼层建筑面积修正方法:

选择“产权调换”和“以地换房”的安置房不同楼层的建筑面积修正方法,层数为六层的楼房以五楼总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楼加5%、二楼降2%、三楼降6%、四楼降3%、六楼加6%。层数为高层的楼房以六楼总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楼加6%、二楼至五楼加3%、顶楼加6%、其余楼层降3%。

六、评估机构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安置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安置的最终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违法建筑不予评估。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搬迁费每户为2000元;

以“产权调换”或“以地换房”方式征收的,搬迁费每户为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不包含违法建筑)按18个月计算,每个月800元,每户临时安置费为14400元(以每一座院落或每一套房视为一户)。

(三)机械设备搬迁补偿按以下方式办理:有底座的大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2000元;中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1000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500元。机械设备底座占地面积在2㎡(不含2㎡)以内的为小型设备;机械设备底座在2㎡-5㎡(不含5㎡)以内的为中型设备;机械设备底座在5㎡以上的为大型设备。

无底座的机械设备:大型机械每台搬迁补偿费为500元,中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300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100元。

八、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签订协议的时间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为提高征收片区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征收区域进度,对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群众,根据征收工作期限给予奖励。自房屋丈量及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0000元,十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5000元,十五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3000元。

九、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二)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交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宅基地证)和房产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收存,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被征收房屋证件已抵押的,被征收人应告知征收人并依法解除抵押,解除抵押手续后,相关证件须交给征收人。未办理证件、证件遗失、原产权人已逝、土地及房屋抵押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相应手续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视为已予补偿。

十、权利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建筑物及构筑物全部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坚决杜绝被征收人私自拆除。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产权不明确或存在债务纠纷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协议,报经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实施拆迁。在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问题进行处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项进行公证提存。

(七)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以套取拆迁补偿资金为目的,不具备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不予补偿。

十一、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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