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减税降费 > 相关政策
索引号
640424008/2024-0015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8-08
名称
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8-08 来源:泾源县财政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更好地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2023年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建设暨高标准农田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多元化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农担、农业保险、投资机构等“政银担保投”协同发力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机制,着力提升农田生产能力和灌排能力,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进一步夯实全区粮食安全根基。

二、主要内容

(一)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能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和预算。

2.贴息项目为新建或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并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3.贴息贷款应与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

4.同笔贴息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6.贴息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环境污染等事故。

(二)贴息范围。申报主体按照《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和《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得的贷款,不包括日常经营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应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开展田块整治、土地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以下情况不得予以贴息:项目贷款资金未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借款人承建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出现建设质量不达标、项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借款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借款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贷款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

(三)贴息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投资建设符合贴息范围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按年度给予贴息,贷款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不得超过3年。

(四)贴息标准。按照“双限”原则,即申报主体当年获得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申报主体当年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不同银行的多笔贷款应将申请贴息总额控制在“双限”额度内。

(五)承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奖补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有关标准执行。中央奖补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3的比例承担。

(六)贴息方式。采取“先付后补、自主申报、逐级审核、据实结算”贴息方式,申报主体先按期支付银行利息,后凭贷款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据实结算贴息资金。主要流程如下:

1.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身份证明)、项目简介、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及付息情况证明、施工或购置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审核内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类型。项目属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符合《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要求的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建设手续齐备。

(2)贷款种类。贷款资金用于满足高标准农田建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方面,不包括申报主体日常经营周转性贷款。

(3)贴息条件。核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贴息对象要求。

(4)贷款资金。核查银行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等信息,准确核定贷款范围、贴息期限及贴息金额。

对审核通过项目的贷款银行、申报主体、建设内容、贴息标准、贴息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料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贴息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具体项目贴息金额、贷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申报主体、投资规模等基础情况)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5.资金兑付。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贴息资金执行情况资料,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贴息资金额度,综合测算分配兑付贴息资金。

6.监督检查。自治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自行抽查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贴息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等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确保贷款贴息试点方案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定期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方案,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省、市、县三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对象管理台账,对获得贴息的对象和贷款,纳入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贴息对象如已到期还贷、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付息等情形的,从台账调出,不再予以贴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要把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点,及时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共同谋划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和资金兑付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金融部门、银行等沟通协调,做好融资对接和贴息资料核查等工作。

(二)完善支持服务。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政府投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机制,探索优化贴息补助、信贷担保等方式,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创设专属产品,创新抵质押模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更多支持。自治区农担公司要充分发挥信贷担保作用,对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贴息政策的申报主体加强信贷担保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统计分析,将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承贷主体情况、贴息奖补金额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存档备查,坚决防止虚假贷款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贷款贴息用于高标准农田投资建设。要加强风险防控,不得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杜绝将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行为。要加强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管,及时开展绩效目标设定、监控和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足额高效使用。

(四)加强宣传推广。及时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政策,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宣传解读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农业经营主体等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充分调动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挖掘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的典型经验、先进模式、亮点做法,发挥好宣传引导作用,在全区营造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友好环境。

本试点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贴息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动态调整。


附件: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

2.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汇总表

  

附件1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市、区)

拟开工时间


拟建成时间


项目审批部门


审批进展


总投资额


财政投入


自筹资金


融资需求


申报主体名称


信用等级


信用代码


申报主体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市、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部门职务


开户行

(具体到网点)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贷款银行

(具体到网点)


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      抵、质押贷款       担保贷款

贷款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借款人名称


贷款起止时间


合同签订时LPR利率


贷款利率


放款金额


约定还款日期


已付利息金额


贴息标准


申请贴息金额

(万元)

项目概述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业务范围、财务相关情况、是否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等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申请承诺:1.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无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关用途的情况;3.严格遵守借款合同约定,确保按期按要求还本付息。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贴息对象

名称

贴息对象类型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内容

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万元)

建设项目所在地

符合条件的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合同编号

核定拨付贴息金额(万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