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发改委等12部门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措施》,从七个方面出台60条“硬核”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简明扼要的财政政策指引,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更为精准。除按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六税两费”,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对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领先示范及科技创新等方面,着重对认定的自治区“链主”企业、自治区“链主”企业为国家级“链主”企业等大型知名企业配套,以及自治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围绕区内“链主”企业补链进行奖励,对列入国家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自治区级物流示范园区等予以奖补,并对企业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揭榜挂帅”项目等一系列科技创新兑现奖补政策。
此外,在参与政府采购、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招商引资等方面,我区也梳理细化了对民营经济的相应补贴及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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