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将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71辆车(含挂车)《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15天)。公告期间,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请及时联系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窗口,公告期满后我单位将依法对附件中所列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71辆车(含挂车)的《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注销后附件中所列经营户办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作废,公司、个体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所属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0954-5013313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经营的业户及车辆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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