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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2025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日期:2025-05-13    来源: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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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202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现就泾源县202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泾源县户籍或持有泾源县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2.具有泾源县户籍在外省就读的2025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3.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

(四)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特别提示:对“2015年(含)以前”已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2025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按照原认定程序和方式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自2026年1月1日起,该项过渡期办法废止,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取得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五)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的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与其所学专业一致。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流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申报时间:2025年6月2日8:00—6月17日18:00。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申报时间:2025年9月12日8:00—9月25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4.选择考试形式: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5.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看。

(二)现场确认

1.现场审核确认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确认时间:2025年6月3日8:30--6月18日18:00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确认时间:2025年9月15日8:30--6月26日18:00

2.现场审核确认地点:泾源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泾源县龙潭街“三馆一中心”办公楼四楼422室)。

3.现场审核确认携带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 ,学信网在线申请)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比对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以供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认定网报照片一致(附件2)。

(6)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并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体检时间:2025年6月19日8:00--6月20日17:00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体检时间:2025年9月25日8:00--9月26日17:00

申请人根据认定机构相关安排,分时分批错峰前往泾源县人民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特别提示: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其他人员均需按照体检表所涉项目逐项检查,不可缺项。在指定体检医院的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

(四)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附件3)。

四、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持有泾源县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请申请人及时查阅。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2.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3.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二、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合格。

(二)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合格。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合格。

(三)严重的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四)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五)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且1 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六)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恶性肿瘤不合格。

(八)慢性肾炎、慢性盂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炎治愈不足 2 年,不合格。

(九)I 型糖尿病、П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不合格。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一)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儿园教师资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合格。

(十六)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七)四肢有一肢缺失或不能运动,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完成教学者,不合格。

(十八)语言残疾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并妨碍发音者,不合格。

(十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情况,经修正和借助辅助工具仍严重影响面容者,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不合格。

(二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三、体检机构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指定县级以上体检医院或体检中心负责体检,所指定的体检医院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体检费用标准通过当地物价部门审核。

四、体检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检工作即关乎申请人切身利益,又关乎教师队伍准入门槛,责任重大。各认定机构 要加大对体检工作的协调、督查力度,及时与体检医院协商解决体检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指定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体检工作,确保体检结论准确、真实。一旦发现体检环节弄虚作假,参与其中的申请人不得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参与其中的医务人员要严肃追责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认定机构除取消其体检资格外,还要报医院主管行政部门对其追责处理。

(二)体检医院要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体检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在每次体检前,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及本办法。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须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每项检查,指定专人组织、逐个对照检查,坚决防止漏检或作弊。

(三)参与体检工作的各科医师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不得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必须如实记入体检表,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的,应首先在被更改的结果上横腰划线,确保其更改后仍然清晰可见,然后在旁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四)主检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做出“体检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由负责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

(五)体检中若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申请人应到上一级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当事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报名号:                      申请资格种类:             任教学科: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照片张贴处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

白底证件照

(请轻微粘贴,以便于揭

下用于教师资格证书

照片位置张贴)

照片张贴处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

白底证件照

(请轻微粘贴,以便于揭

下用于教师资格证书

照片位置张贴)

备注:1.本表信息由申请人自行填写,须与网报信息完全一致。2.申请人提供2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其中一张备用),应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版。

附件3

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本人        因故无法到          教育局(          市民大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现委托         携带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我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认定机构代为领取。

本人已知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现申明,委托领取的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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