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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2025年)
日期:2025-04-07    来源: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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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2025年)
序号执法类型职权名称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次行使内容备注
1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的监督检查。
2行政检查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的监督检查。
3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4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的监督检查。
5行政检查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的监督检查。
6行政检查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身体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第四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的监督检查。
7行政检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检查。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8行政检查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许可的民办培训学校监督检查。
9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 年 8 月 13 日人社部令第 25 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宁人发〔2012〕120 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3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号)。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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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定点医药医疗机构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1.对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是否存在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于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是否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现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未妥善保管财务账目、处方、病历、费用明细等资料,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准确传送数据,未向医保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未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及费用结构,未经参保人员同意提供医保支付范围外的服务(急诊等特殊情形除外),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或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等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骗取医保基金。3.对于定点零售药店:手否串刷卡,协助他人冒名刷卡等。
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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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医疗机构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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